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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大家好。这里是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我们知道,一般情况下,农户从播种、耕耘到收获,进而经营都是分散的。有一个组织,通过服务把原本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把生产同类产品的产前产中产后的相关环节链接起来,把千家万户的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市场对接起来。这个组织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已经于2007年7月1日开始施行,这部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第一部规范合作社发展的法律,被认为是农村合作组织有法可依的积极信号。今天,我们请到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副司长袁惠民和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副司长潘海民做客中国政府网,就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政策规定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欢迎二位。 [2007-08-02 1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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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副司长 袁惠民]大家好。 [2007-08-02 15: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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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副司长 潘海民]大家好。 [2007-08-02 15:0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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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经管站]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前,是否应该先到农业部门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部门是工商局,但业务工作又归农业部门,这样我们认为工作环节上脱节,失去了监管和指导的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确定的主管部门太多,这样很容易造成工作脱节,希望有关部门在制定法律政策时明确主管部门。 [2007-08-02 15: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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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海民]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到工商部门登记不需要事先到农业部门备案,因为农业部门是业务指导部门,但是备案不属于登记的必经程序。你可以直接到工商部门登记。登记和指导分两个部门,应该理解为分工不同。 [2007-08-02 15:0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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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惠民]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需要多部门的共同努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强调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我们会和工商部门等有关部门一起共同贯彻落实好法律。 [2007-08-02 15:0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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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合作就是力量]我想知道,《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是示范性的么?以农业部部令形式发应该具有法律效力的,部令可是部门规章啊! [2007-08-02 15:0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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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惠民]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贯彻落实,根据各地的要求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愿望,在这部法律正式实施之前,农业部以部令的形式发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这个示范章程对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必须载明的事项依法做了相应的规定,对法律规定应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自主决定的事项做了示范引导性的提示。我们部颁布示范章程的出发点是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制订或者修订章程提供指导和示范,在国际上也有一些国家是这么做的,有的还以法令的形式予以颁布。谢谢。 [2007-08-02 15:0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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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红盾之星]这个农业合作社到底是个什么性质的组织?能给农民兄弟带来什么好处呢? [2007-08-02 15:05: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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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海民]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类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新的一类市场主体。需要强调两点: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的经济组织,是农民为获取良好的服务,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的经济组织;第二,这种经济组织不改变现有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比如土地承包制、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等不会改变。当然,农民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要通过组成互助合作的专业合作社以取得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可以形成生产经营的规模经营效应。也就是说农民专业合作社将有助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改善农民在采购生产资料、销售农副产品等方面的市场地位。比如说它可以降低采购成本,因为它是规模化经营;也可以起到提高销售价格和数量的作用,对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结构调整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2007-08-02 15: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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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我们知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80年代就已经出现了,这部法律的出台也被认为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法可依的积极信号,可以这样理解吗? [2007-08-02 15:07: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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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海民]的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以后就取得了法人资格,获得了市场主体地位,对它来讲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007-08-02 15:0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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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云横子午岭、天天日出、宜昌市农村经营管理局的网友ycnjj0717、合作无限]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有哪些财政扶持政策?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将有些什么样的项目扶持,什么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才能符合国家项目资金的扶持?怎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才能得到扶持政策,在网络上已看到100多个合作社20万元的项目扶持。 [2007-08-02 15: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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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惠民]近年来的中央一号文件和刚刚颁布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都要求和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有关服务。据我们了解,从2003年到2006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专项资金2.9亿元,今年已经增加到2.25亿元,比去年增加了一倍还多。各省级财政也逐年加大支持力度。据了解,2004年到2006年累计安排资金超过4.6亿元。另外,在农业综合开发、扶贫等项目资金中也有一部分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至于哪些合作社能够享受这些项目的支持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指南和申报程序、规定的资金用途来进行。 [2007-08-02 15:1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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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江山每人]在注册登记的时候农业合作社与一般的企业有不同么?农民需要到哪一级工商局办理执照?现在就可以办么? [2007-08-02 15:1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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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海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在很多方面都有所不同:首先,成立的目的不同,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最主要的目的是为成员服务,是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交易不是盈利的,而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是以农民为主体,也就是说根据法律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成员必须要占80%以上;第三,服务的对象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本社的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信息、生产资料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等服务;第四,财产关系不同。第五,退出机制对法人财产的影响也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是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成员退出的时候可以带走自己在加入时候的出资和记载在他账户内的由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第六,决策机制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制;第七,盈利的分配方式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基础是成员和合作社之间的交易量,也就是按惠顾额返还盈余。要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按照工商部门的规定是属地原则,也就是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所在地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登记,申请人如果要登记可以在他所在地的市、市辖区或者县进行登记。 [2007-08-02 15:1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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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发展不息、江山每人]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名称吗?法律法规对名称有什么规定?也象企业名称一样需要预先核准么?有什么特别规定么?该怎么起名字? [2007-08-02 15:1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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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海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法人必须要有自己的名称,作为与其他法人,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相互区别的标志。根据现行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名称依次是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这四部分组成。其中登记的时候组织形式要标明“专业合作社”的字样。 [2007-08-02 15:19: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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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海民]关于名称预先核准的问题,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的业务范围涉及到需要前置审批的,需要先到工商部门进行预先核准,拿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审批,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再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 [2007-08-02 15:2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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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那该怎么起名呢? [2007-08-02 15:2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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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海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体现经营业务的特点。 [2007-08-02 15:2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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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赵建光、天合之水水作天、ycnjj0717、理见鸣、河北省保定市的网友杨为民]合作社法提到的对合作社的金融扶持政策由中央出台,为什么这么长时间了中央和我们地方都没有出台具体扶持文件。什么时间出台? [2007-08-02 15:2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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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惠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做出了两项规定:一是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的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二是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有关的具体支持政策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成熟以后会及时报请国务院审定出台。 [2007-08-02 15:2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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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天天日出、理事长、网民小王]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什么时候能够出台?能不能免税? [2007-08-02 15:27: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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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惠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说就是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这项规定,换句话说,就是现在已有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现在就可以享受。 [2007-08-02 15:2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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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惠民]另外,对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将由国务院做出规定。目前,有关部门也在抓紧研究制定之中,和刚才的金融支持政策一样,成熟之后就会及时报请国务院审定出台。至于免不免税,由税收政策具体规定。 [2007-08-02 15:3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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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理事长、ycnjj0717、赵建光]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应的会计制度和会计科目为什么迟迟不能出台?什么时候出台?已经登记领取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的合作社,该按照什么规定来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2007-08-02 15:3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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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惠民]财务会计制度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这项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据我们了解,财政部对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非常重视,我们农业部也积极配合。六月下旬已经形成了一个征求意见稿,印发各地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8月10日征求意见阶段结束以后,就会抓紧时间进行修改完善,争取尽快出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之前,实际上合作社都有会计在进行记账,在这个财务会计制度出台之前,可以暂时延用他们现在的做法。 [2007-08-02 15:3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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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 红盾之星、经管站]农民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出资么?最低出资额应该是多少?用什么方式出资? [2007-08-02 15:3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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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海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法人应当有必要的法人财产,并以法人财产为基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专业合作社成立的初期,它的财产主要来源就是成员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应当承担的义务当中也提出来成员要按照章程规定向合作社出资。因此,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一定形式的出资。但是,从我们国家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际情况考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也没有规定成员出资的最低限额。 [2007-08-02 15:3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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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海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方式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进行了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的并且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成员用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但是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是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2007-08-02 15:3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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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陕西张旭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都没有要求合作社成员必须出资,那么在同一个合作社内,出资成员和非出资成员应该可以共存。但在合作社登记时,工商局只登记出资的成员,非出资的不进行成员登记。这个问题怎样处理? [2007-08-02 15:3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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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海民]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是法定的工商登记事项。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也要把成员名册报送工商登记机关。 [2007-08-02 15: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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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网友提问主要是针对出资成员和非出资成员共存的问题。 [2007-08-02 15:4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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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海民]刚才提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时,需要向工商机关提交的成员名册就包括全体成员。 [2007-08-02 15:4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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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我爱洋葱头、一气贺成]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经营哪些业务?能够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吗?超出经营范围会受处罚么? [2007-08-02 15:4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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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海民]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提供者、利用者自愿组织起来,实现共同经济目的的合作经济组织。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农村家庭承包为基础,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等。 [2007-08-02 15:4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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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海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到工商机关登记注册业务范围,并根据登记注册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如果从事了业务经营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工商部门要责令进行改正,情节严重的要吊销执照。 [2007-08-02 15:5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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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姚章]能否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保险? [2007-08-02 15:5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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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惠民]从一些地方的实践探索来看,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有关保险的业务,对于化解农民面临的市场风险、自然风险还是有积极作用的。目前,有关部门也正在研究起草《农业保险条例》,所以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能不能开展,怎么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也会在这个条例中做出规定的。 [2007-08-02 15:5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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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我爱洋葱头、红盾之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80%以上必须是农民,那么怎么来确认农民的身份?农民工行么? [2007-08-02 15:5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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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海民]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做了详细规定,成员是农民的,身份证明就是农业户口薄,有的地方因为改革没有农业户口薄了,他的身份证明就是居民身份证加上土地承包权证,或者村委会出具的农民身份证明。当然,如果成员不属于农民的,身份证明就是居民身份证,成员如果是企业、事业单位的或者社会团体的就是他的相关登记证书。 [2007-08-02 15:5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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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 普遍关心、杨为民]到工商机关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要提交哪些材料?从哪里能获相关登记知识? [2007-08-02 15:5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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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海民]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申请登记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办理程序,为了把规定落到实处,国家工商总局近期印发了与条例相配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格式规范,其中,“填写登记申请书须知”里详细列举了要提交的文件目录,为申请人办理登记注册提供了较大的帮助。同时,也明确了有关申请项目的内涵,在填写的时候应该注意什么,在文件的规范格式中都有了。 [2007-08-02 16:0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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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海民]要取得登记表格,申请人可以登陆国家工商总局的网站,直接下载相关的申请文书就可以了。同时,他也可以到当地工商部门进行领取。 [2007-08-02 16:0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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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杨为民]申请扶持项目应该到哪个部门?如果合作社在运作中遇到困难找哪个部门帮助?农民成立合作社确确实实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希望中央督促地方政府重视合作社。谢谢!! [2007-08-02 16: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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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惠民]关于申请项目的问题,属于哪个部门组织的,应该按照那个部门的项目指南要求去申请。 [2007-08-02 16:05: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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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陕西张旭锋]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登记的具体问题。《合作社法》和《登记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但是,在实际登记工作中,如果农民遇到登记机关在20日内既不发给营业执照,也不书面答复不予登记。农民应该怎么办?日本农协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农民就可以认为登记机关承认合作社的成立,并有权要求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 [2007-08-02 16:0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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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海民]工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如果没有按时办理登记,当事人既可以向上一级工商部门反映情况,要求纠正,也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2007-08-02 16:07: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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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红盾之星]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经营地域上是不是有限制,是否只能在农村开展经营?能不能跨地区经营? [2007-08-02 16: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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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海民]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没有地域限制,既可以在农村,也可以在城市开展活动,可以跨地区经营。但是如果跨地区经营的话,在异地设有经营机构的,应该在经营活动所在地工商机关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 [2007-08-02 16:1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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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学生小刘、网民小王、合作就是力量]现在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没有登记,也不用纳税,但是听说依法登记后,反而还要纳税,这是为什么? [2007-08-02 16:1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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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惠民]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前,确实有些问题缺乏法律依据,所以各地的情况非常复杂,做法也不一,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登记了,有的还没登记,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正式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如果没有登记,应当依法进行登记,登记了就可以享受国家的有关税收、财政、金融等优惠政策。 [2007-08-02 16:1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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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还是应该着眼于长远的。 [2007-08-02 16:14: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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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惠民]对。 [2007-08-02 16:1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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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一气贺成、朝阳笑]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是否收费?我社是由八位农民出资组建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化肥、农药等农资供应。但当地工商所称,如果我社向非成员销售农资,将会给予处罚。这种说法有依据吗?但事实上,我地大多数农资店都是无照经营,反而不管这些问题。究其原因是不是因为合作社登记,工商局不得收费? [2007-08-02 16:1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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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海民]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是不收费的。网友提到的营业范围的问题具体的要看营业执照上是怎么核定的。有一个问题我要在这里说明一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向他的成员提供化肥、农药这些农业生产资料的时候是不需要经过前置审批的,但是如果向非成员提供的话,他的这个活动,比如农药按照有关法规是要经过前置审批,就像其他的企业一样必须经过批准以后才能向非成员单位提供。这个管理是和企业法人一样的。 [2007-08-02 16:1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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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海民]因此,如果他没有经过前置审批,当地工商部门不允许他销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当然,对无照经营的问题并不是不查不管,只要是无照经营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都应该依法取缔,这和是不是收费没有关系。 [2007-08-02 16:1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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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我爱合作社]在我们村我既种植果树又从事鱼的养殖,并分别参与了村里的两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现在两家合作社都选我当理事长,请问这种情况是国家政策允许的吗? [2007-08-02 16:2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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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海民]应该说种植果树和养鱼属于两类性质不同的业务,因此,他可以兼任这两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但是,法律也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兼事、经理,如果业务性质相同的话是不能兼任的。 [2007-08-02 16:2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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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情系黑土地]我们是几户准备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之前也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合作社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由于我们人数只有五、六个人,所以在机构设置上是否可以先设一个执行理事,等发展壮大以后再设理事会呢? [2007-08-02 16:2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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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海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里面没有“执行理事”这个概念,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设理事长一名,这是必须要设的,理事长是作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不是要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可以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它的实际需要自主决定的。 [2007-08-02 16:2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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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赵建光]请问农业部嘉宾,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不尽相同,比如有专业合作社经营的产品是在春天收获,而有的专业合作社经营的产品是在秋天收获,那不同专业合作社之间的会计制度有什么区别吗?他们的个人账户和会计账簿是否有统一的印刷格式? [2007-08-02 16:2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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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惠民]会计年度全国都是一样的,都是1月1日至12月31日。至于会计账簿里记载的内容,会计制度中会有明确的规定。会计制度不会有所区别,这是国家统一规定的。至于印刷格式由财务会计制度来决定。 [2007-08-02 16:2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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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在《条例》实施以前就已经设立的合作社,还需要登记吗,这些合作社该如何进行登记? [2007-08-02 16:2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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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仰泳]《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未颁布实施前,既去年8月份在工商局登记为合作社。当时登记时工商注册分局在我们注册的合作社名称后面,后缀"有限公司"字样。今年到年检时他们非要2000元年检费。依照今年实施的《合作社法》工商局收费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我们该如何应对? [2007-08-02 16:2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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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海民]首先,对条例实施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条例实施以后规定了一年的过渡期,也就是说,在一年之内,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登记管理条例调整范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先办理注销登记,然后再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也可以适用变更登记程序,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如果没有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的,应该在一年的法定期限内,依法到工商部门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2007-08-02 16:27: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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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海民]刚才讲的年检收费问题是两个概念,如果属于登记为公司,按照现在的规定是要收费的,如果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这是绝对不允许收费的。 [2007-08-02 16:3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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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农民乙]面对农村金融部门,包括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该如何选择? [2007-08-02 16:3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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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惠民]前面我已提到了这方面的有关事情,《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是政策性金融机构要提供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国务院正在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二是商业性金融机构也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至于说合作社到底到哪个金融机构去贷款,银行也好、信用社也好,这由合作社自主选择。 [2007-08-02 16:3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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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赵建光]一个村有搞养殖的,有搞种植的,有搞加工的,有搞水产的,搞加工的都愿意合作和联合,那么一个村要成立几个专业合作社呀? [2007-08-02 16:3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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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海民]这也根据他们的需要,如果他们愿意成立一个专业合作社涵盖这些内容也可以,如果各自从事各自的专业也可以。这根据农民自己的需要来决定。 [2007-08-02 16:3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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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理事长]合作社法出台以后有很多公司或不符合合作社成立条件的个人如雨后春笋也注册了合作社,并且这些人的关系往往比弱势的农民更能够争取到政府的支持和优惠政策,针对这些“伪合作”应如何处理呀? [2007-08-02 16:34: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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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海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有很明确、详细的规定,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在严把准入关的情况下,不会出现这种现象。再有一条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后,如果没有经过登记注册,但是仍然以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个名字开展经营活动这是不允许的,是法律禁止的。 [2007-08-02 16:3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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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农民乙]我们是河南省潢川县高产脱毒红薯种植专业合作社的7位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和实施后,我们认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本应是法律执行的推动者,政策上的引导者,可在偏远农村我们合作社成立快1年了,相关单位没有给我们一次学习和培训的机会,更不用说关心和支持了.在他们看来,合作社是可有可无、自生自灭的,可谓上面雷声大 下面雨点小。 [2007-08-02 16:37: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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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惠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刚刚实施,国家的一些支持、扶持政策会逐步到位。刚才我也谈了这方面的情况,各有关方面,包括各级农业部门也在积极地贯彻落实这部法律,包括这部法律的宣传、培训。我相信这位网友所说的这种情况,随着法律的深入贯彻实施,是可以得到改善的。 [2007-08-02 16:3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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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理见鸣]山西省原来规定,去工商局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前,要取得农业(农经)部门的确认文件,这样注册后,农业(农经)部门在管理上比较方便,在扶持上也可以有的放矢,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确认这一说,作为管理主体的农经部门要对各合作社进行扶持、指导,还得先去工商部门查找哪些村进行了注册,给工作造成了不便,加大了工作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规定农经部门进行确认是出于什么原因的考虑? [2007-08-02 16:3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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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海民]这里面有两个问题。第一,按照现在的规定,前面我们也讲了,就是登记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不需要事先由农业部门进行确定。第二,他讲的实际上是工商部门和农业部门如何加强配合,沟通信息,这方面我们几个相关部门都在积极地做工作,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我们也会尽早地把登记信息和农业部门交换,共同配合做好管理工作。 [2007-08-02 16:3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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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理见鸣]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应势而生,对于解决农民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的农产品销售问题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有些特别贫穷的地方,刚刚解决温饱问题,农民对合作社还没有什么需求,而政府或部门下了完成合作社数量的指标任务并进行考核的做法是否欠妥? [2007-08-02 16:4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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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惠民]这位网友说得很对,发展不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最终取决于农民自己的意愿,各个方面都不应该下达像刚才这位网友所说的发展指标等等,如果有这种情况是要严格禁止的。 [2007-08-02 16:4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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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姚章]近年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象增多,这种方式值得提倡吗? [2007-08-02 16:4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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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惠民]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成员资格的规定,龙头企业不管是领办还是参与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是可以的。至于提倡不提倡,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表述,但是法律有规定,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是以农民为主体,农民成员应当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 [2007-08-02 16:4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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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我们的访谈就要结束了,最后两位嘉宾还有什么要和我们电脑前的网友们说的吗? [2007-08-02 16:4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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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海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机关,将为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壮大提供良好的服务。我们也欢迎广大农民兄弟给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原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2007-08-02 16:4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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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惠民]感谢各位网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的关心、关注、参与和支持。我们农业部门将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自己的职责,尽职尽责地做好有关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也欢迎大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谢谢。 [2007-08-02 16:43: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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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非常感谢两位司长回答了网友这么多问题,也非常感谢网友的积极参与,感谢关注本次访谈,我们下期再见。 [2007-08-02 16:4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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