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7日14时30分,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和工商总局直销监管局局长张辉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打击传销犯罪,建设和谐社会”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
[主持人]网民十分关心参与传销人员的处罚问题。网民问:什么是传销的组织者、策划者、骨干分子?那些传销头目应该被重判严判,但是那些受骗参与传销的该如何处理?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张辉]传销的组织者、策划者在《禁止传销条例》里边有明确规定,在具体执法的时候,我们把组织、策划者和骨干分子认定为在传销整个违法犯罪活动当中起主要作用的,处于链条顶端的人员。
[主持人]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在庞大的队伍中,比例是不是很小?
[张辉]对。这就涉及到我们国家行政立法的立法精神即打击和教育相结合,传销应该是一种涉众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少数违法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教育警示大多数参与人员。它和非法集资诈骗行为的最大区别就是集资诈骗的被骗者是无辜的,交出的钱如果在案发后,在尽可能的情况下是要返还的。而参加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参加者既是受骗者,也是违法者。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对参加传销的人员来说,受骗的款项是不可以返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