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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为了更好地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物业管理条例》作了修改,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条例。今天我们的演播室就请到了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副司长姜万荣、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秘书长陈伟,两位嘉宾将就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及贯彻落实情况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首先欢迎两位嘉宾。网友对此次修订物业管理条例极为关注。 [2007-10-30 15:00:00]
[网友 网球手]为什么要对原有的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修订?此次修订主要有哪些新意?政府部门主要出于哪些考虑呢? [2007-10-30 15:00:07]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副司长 姜万荣]2003年9月国务院出台《物业管理条例》以来,对于依法规范物业管理行为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物权法》从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涉及到物业管理中的问题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为了确保下位法与上位法一致,也为了解决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国务院再次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主要考虑的还是法律的上位法和下位法的衔接,二是解决目前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007-10-30 15:00:37]
[主持人]近年来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较快,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日益密切,当前物业管理发展的总体情况如何?存在哪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2007-10-30 15:01:04]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秘书长 陈伟]物业管理实际上是与我们国家的房改和住房商品化密切相关的,中国内地最早的物业管理是1981年有了第一家物业管理公司,但是真正物业管理的发展是从90年代开始的。特别是近年来它的发展是非常快的。从目前物业管理来看,按照不完全统计数据,目前我们国家物业管理企业总数超过3万家,从业人员大概有300多万,城镇物业管理覆盖率可以达到50%左右,在一些大城市,像北京、上海、深圳都能达到70%甚至80%、90%。所以说物业管理所创造的增加值在一些大城市占GDP的比重也在逐年上升,逐渐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的新兴行业。 [2007-10-30 15:01:52]
[主持人]那现在物业管理还存在哪些问题呢? [2007-10-30 15:06:38]
[陈伟]物业管理的发展和我们国家的房地产业是相关的,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很多实质性的问题。比如物业管理从行业来看,有些企业还有些违规行为,比如服务意识比较差,少服务多收费或者乱收费的现象还存在。还有的物业管理企业利用共用部位进行经营谋取自身利益。另外有物业管理企业和公用部门之间的责任划分不明确产生的矛盾,有开发建设与物业管理不衔接以及销售前期的虚假承诺导致的一些矛盾纠纷。还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的自律机制没有建立起来,业主的公共意识没有建立起来,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有时候甚至滥用权力损害了业主的共同利益。所以这里面的矛盾和问题是多方面的。 [2007-10-30 15:07:48]
[主持人]新修订的条例在业主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公司等共同决定事项内容方面有哪些改变?这种改变会对保障业主权益带来哪些影响? [2007-10-30 15:17:12]
[姜万荣]原来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解聘物业服务公司需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也就是说原来的表决是采取单一指标,主要考虑的是房屋建筑面积及对应的投票权数。新的条例除了维持原来的投票权数以外又新增加了业主人数的规定,新条例第12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公司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的业主且人数也要超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这样修订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业主的权益。防止面积比较大的业主左右表决权。 [2007-10-30 15:17:55]
[主持人]网友对涉及业主共同利益事项的规定非常关注。有网友问:新修订的条例在涉及业主共同利益事项的表决通过原则方面有何调整?主要出于何种考虑? [2007-10-30 15:24:00]
[陈伟]和原来的《物业管理条例》最大的区别就是表决增加了一个标准,以前是按照投票权数,按照面积的套数来作指标的,现在加入了投票的人数,这就是考虑到开发商有可能是一个业主,但是他占的面积比较大,所以影响表决的结果,而现在增加了表决的人数的规定,这是增加了一个标准。第二个大的变化就是关于表决的比例,原来根据旧的《物业管理条例》有几个重大事项,比如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程》,以及选举业主委员会这些重大事项原来是要求特别多数的表决原则,也就是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的业主的认可才可以最终得出决议,现在为了使表决更具有可操作性降低了表决比例,变成了一个普通、多数表决规则,也就是按照现在的二分之一。一是增加了标准,二是改变了原来的表决比例。如果还有一个大的变化就是在旧的《物业管理条例》中的重大事项中没有关于业主重建、改建建筑物事项的规定,而新的条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增加了这一事项,业主在表决重建、改建建筑物的时候也作为一个重大事项按照双三分之二原则进行表决。 [2007-10-30 15:26:30]
[主持人]好,谢谢陈秘书长。网友注意到新修订的条例中将物业管理企业的称谓改为了物业服务企业,有网友问:为何要做这种称谓上的调整?这种调整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2007-10-30 15:30:28]
[姜万荣]做这样的调整主要是突出物业管理首先是服务。在《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得很明确,物业管理企业是接受业主委托,为业主做服务。现在由于部分企业摆不正自己的位置,使有些业主感觉到物业管理企业不是在做服务,而是在做管理。那么这次在修订条例过程中我们也就更加突出了物业服务企业,从物业管理转变到物业服务,突出了服务意识。另外也使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关系的定位更加准确。 [2007-10-30 15:31:15]
[主持人]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请问地方政府部门在这些方面有哪些具体职责? [2007-10-30 15:34:19]
[陈伟]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一方面对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具有指导和监督的职责,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日常活动的监督,如果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危害了业主的利益或者做出了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的时候地方政府应当及时有效干预。 [2007-10-30 15:34:32]
[网友 19851126]我对于新修订条例中新出现的管理规约不太了解,能否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2007-10-30 15:41:37]
[陈伟]实际上新修订条例中的管理规约也是根据物权法做的一种调整,根据原来2003年9月1日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当时我们有两个,叫业主公约和业主临时公约。但是物权法用了管理规约这个词,实际上管理规约和我们原来说的业主公约是一个概念,实际上就是业主自我约束决定业主共同利益的基本契约。大家如果理解原来的业主公约和业主临时公约,对管理规约只是一个称谓上的不同。 [2007-10-30 15:42:42]
[主持人]有网友注意到新修订的条例不仅更加保护与尊重业主的物权,而且更加强调了业主行为的规范。有网友问:新条例在业主自我约束方面有哪些新规定?作为业主应该着重注意哪些方面? [2007-10-30 15:47:22]
[陈伟]实际上新的条例是把《物权法》作为上位法进行的调整,实际上在业主自我约束方面在2003年的条例中就有。实际上《物业管理条例》的新变化就是把物权法78条第二款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权益的情况下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决定的。这个规定也是对业主自我约束的法律诉讼的救济手段。另一方面新修订的条例在其他的关于业主内部自我规范机制这块,2003年的条例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了。作为业主可以根据物权法以及《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业主委员会的一些不当行为主张他自己的权利。我觉得无论是新修订的条例还是物权法也都是有规定的。 [2007-10-30 15:48:18]
[主持人]有网友留言:物权法已经于今年正式颁布实施,物权法中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章与物业管理活动紧密相关。那么,物权法究竟对物业管理活动带来哪些主要影响? [2007-10-30 15:51:33]
[姜万荣]物权法是《物业管理条例》的一个上位法,它的颁布实施有助于推进条例的贯彻执行,使物业管理活动更加有法可依,使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得到更有效的维护。而且物权法中的共有权利和义务奠定了《物业管理条例》中的共有部分的权利和基础。并且条例对公有产权界定的更加明晰,这几方面就从根本上避免了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纠纷。 [2007-10-30 15:54:34]
[主持人]业主委员会到底该如何成立?新旧物业公司该如何更替呢? [2007-10-30 16:02:16]
[陈伟]实际上这里面有一个概念,业主委员会不是一个成立的概念,是一个选举的概念,实际上成立的应该是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成立的过程中选举出业主委员会,而至于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我们根据2003年的《物业管理条例》有一个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就是业主大会的规程,其中对业主大会的筹备以及对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以及业主大会的决议等都有详细的规定。所以具体在操作过程中业主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规程以及地方的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新旧物业公司的交替实际上涉及的是合同方的改变问题,物业管理条例也对此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在项目交接的时候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做好配合工作,应该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交接。这方面各地都有一些地方性的政策进行引导和规范。 [2007-10-30 16:02:49]
[网友 语鸿]业主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时,碰到这两种情况怎么办?1、开发商因利益需要拒绝配合成立,不提供任何资料;2、房产局物业办要求确认业主身份必须达100%,而业主在开发商不配合的情况下又根本做不到。 [2007-10-30 16:10:17]
[陈伟]业主大会的成立按照现行业主大会规程规定,开发商是很关键的,他作为第一业主在房屋销售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当业主具备成立业主大会的时候开发商应该作为筹备人参加的。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一种情况,就是开发商怠于履行开发商的义务,但是法律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筹备,但是前提是在地方政府的指导之下进行的。如果开发商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筹备业主大会和组建业主大会的义务的话,我觉得这应该积极和有关部门沟通,希望通过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来达到目标。 [2007-10-30 16:11:32]
[主持人]有网友问:感觉现在条例在操作性和细节处理方面还需要加强,建设部是否有相关的配套文件保障该条例的实施呢? [2007-10-30 16:11:59]
[姜万荣]国务院条例作为行政法规规定了大的原则,在条例出台以后建设部也陆续对原来已有的办法进行修订,主要有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物业企业资格管理规定,业主大会规程,业主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管理制度暂行规定等等,这些配套法规有的在修订,也的在起草,通过这些法规的修订使物业管理制度更加完善。 [2007-10-30 16:12:55]
[主持人]也有网友留言:尽管业主享有监督权,但是其专业知识和经验限制了相关权利的行使。针对这一问题,政府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 [2007-10-30 16:14:21]
[姜万荣]政府采取的措施主要是加大宣传力度,使业主对条例有更多的了解;另外是尽快建立相关的制度,通过制度保障条例的实施;三是发挥房地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的作用,组织业主选出水平比较高,懂这方面业务的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代业主行使这方面的权利;四是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多办一些宣传活动,多搞一些咨询活动,提高业主的自我管理意识。 [2007-10-30 16:14:42]
[网友 主权至上]在商品房产权交易后,业主个人对套内验收,有了问题可以找开发商。但是由于公共部位在保修期内出了质量问题或者虽然出了保修期但是的确是施工质量出了问题,该由谁去找开发商交涉呢(业委会尚未成立),是物业公司还是业主个人? [2007-10-30 16:16:18]
[陈伟]我认为在业主个人在业主大会没有成立的情况下发现公共部位有瑕疵他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开发商反映这个情况,或者通过物业管理企业来反映。 [2007-10-30 16:17:43]
[主持人]条例修改对绝大多数业主来说是大好事,但是对条例修订的相关内容很多人还是不了解的,怎么才能让更多的人更准确地了解相关的规定,政府部门在宣传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呢? [2007-10-30 16:18:41]
[姜万荣]其实我们今天的活动也是宣传方面的举措,大家有什么问题可以通过网络提出来,我们在合适的机会,通过网络给大家进行回复,另外政府主要还是要求地方在《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后加强宣传力度,采取各种方式,发挥街道以及行业协会的作用,尽可能把条例的主要规定,特别是涉及到维护业主权益的规定再通过适当的方式让大家更多地了解这方面的知识。 [2007-10-30 16:19:19]
[网友]当今很多物业管理企业对于因物业纠纷而不拒交纳物业费的业主,不分缘由,动辄实施强行切断水电供应,而不予诉诸法律的粗暴做法,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为什么不做明确禁止呢? [2007-10-30 16:20:09]
[陈伟]我想这种情况还是个别的情况,对个别物业管理企业通过断水断电进行收费的问题实际上不是违反行政法规的问题了,这里面涉及的要么是违反和约的问题,要么还涉及侵权的问题,对这个问题业主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他的权利,同时也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投诉。 [2007-10-30 16:20:40]
[网友]诸如电信公司在小区新建基站的问题该怎么处理,是否需要经过全体小区业主的同意?因为类似的纠纷发生过不少,但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对此规定的很模糊。 [2007-10-30 16:21:58]
[陈伟]《物业管理条例》作为我们国家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总体上还是原则性的规定,不可能对特别具体的东西进行规范,关于新建基站的问题,我认为基站建在小区共用部位应该征得小区业主共同同意。如果基站建立的位置有可能与个别业主有利害关系,除了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还应该征得有厉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 [2007-10-30 16:23:00]
[网友]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小区里,假如某幢某处要修理,究竟是在整个小区的维修资金内分摊,还是在该幢楼内业主的维修资金内分摊,还是在与该某处使用最密切的业主的维修资金内分摊?(关系到如何理解《物权法》第76条的精神,假如按照该条的语境来分析,似乎要由小区全体业主来分摊,因为该条规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应由业主共同决定。 [2007-10-30 16:23:55]
[陈伟]如果维修改造仅仅涉及到建筑物的本体、楼层或门栋,就应该由该部分业主来分摊,如果涉及到整个小区的话就应该由全体业主来分摊。 [2007-10-30 16:24:19]
[网友]在对物业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的情况下对物业管理人员有何要求和制度? [2007-10-30 16:27:33]
[姜万荣]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必须首先规范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取得资质的才可以从事物业管理。对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在去年已经开始启动,建设部和人事部联合下发了《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从事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经过考试、注册取得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后,才能够担当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 [2007-10-30 16:28:39]
[网友 "12412412"]物业公司驻扎在小区里,这种"强行住在主人家"式的社区管理模式,能体现业主的"主人"地位吗?居委会是管理业主的,物业公司和业委会也是管理业主的.广大业主头上的"婆婆"是否太多了? [2007-10-30 16:34:05]
[陈伟]这位网友可能对物业公司、业委会、居委会的性质定位的认识有偏差。实际上物业公司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也是由业主提供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也好,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人是业主,物业公司在没有业主的许可情况下是不可能驻扎在小区里面的,物业管理公司受业主委托进行管理,居委会、业主大会、业委会及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实际上他们是从不同角度为业主提供服务的,并非管理部门。 [2007-10-30 16:35:02]
[主持人]有网友问:怎么不在条例中规定业委会成员报酬问题,如何筹集? [2007-10-30 16:38:06]
[姜万荣]业主委员会委员要不要拿报酬给多少报酬,应该由全体业主通过民主协商方式,在管理规约中规定,《物业管理条例》不可能从行政的角度强制规定给业主委员会委员多少报酬。 [2007-10-30 16:38:46]
[网友]地下车库、特别是做防空用的地下车库应该以产权为区分归宿依据,作防空用的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无疑归集到了整个小区的建设成本中,如开发商无产权则归业主。同理,对小区道路和绿化,小区业主、开发商均无产权,而这些设施归全体业主所有并负责维护。如小区范围内地下车库(非防空用)属开发商,那么开发商在出具产权证明的同时,还必须出具分摊公用面积的证明及负责相应的公用设施的维护费用。我的理解是否正确?如理解有问题,请建设部姜万荣同志指教并给出答案及相关理由。 [2007-10-30 16:41:13]
[陈伟]一是小区内占用防空设施的地方车库归属问题。我觉得地下车库的归属比较复杂,因为根据《物权法》是比较明确的,就是车库、停车设施的归属根据物权法第74条主要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也就是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的约定来决定归属方式。约定有三种,一种叫出租,一种是出售,一种叫附赠,所以判断归属的时候受到要根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应该尊重事实。由开发商和业主之间通过协商的方式决定它的使用以及它的收益分配。 [2007-10-30 16:41:20]
[网友]物业公司的财务到底是由谁来审计,业主大会有没有审计物业公司财务的权利? [2007-10-30 16:42:25]
[陈伟]我想作为监督来讲,这里面涉及到物业管理收费的两种模式,分位酬金制和包干制,从包干制角度来讲,应该说更多地体现了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之间自负盈亏的交易关系;而酬金制更多的是物业公司拿业主的钱代业主办事,这时候他获得一定的酬金报酬,所以从严格的角度来讲,酬金制收费模式下的物业管理业主大会应该说完全有权利定期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2007-10-30 16:45:14]
[主持人]小区地面车位是否应当收取费用,其收益应当归谁所有? [2007-10-30 16:46:50]
[陈伟]我想代表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对这个问题做一个系统一点的阐述,因为最近物权法实施后全国各地出现业主、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为地面车位的归属问题发生一些矛盾,甚至诉诸法律了,各方有不同的看法,而且争论也比较多,所以为了让大家了解问题,形成共识、化解矛盾,我想讲以下几点:首先,我觉得地面停车位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停车位的归属问题,是停车费的归属问题。停车位的归属《物权法》第74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可以根据74条判断停车位的归属,一个是约定,一个是占用道路和其他场地的车位应该属业主共有,但是物权法实施前是比较麻烦的事,实际上现在说的都是物权法实施以前的事,因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应该分不同的性质,比如危改房、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的情况是不一样的,不应该简单认定由业主共有或者某个开发商所有。 [2007-10-30 16:47:46]
[陈伟]停车费的归属这块,法律还是有明确规定的,也就是《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首先应该征得业主大会、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其次要办理有关手续,利用共用设施和共用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一个是补充专项资金,另外可以按照业主大会决定使用。在现实中如何判断这个东西呢?我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根据这一条款的有关规定,业主要主张地面停车收益必须有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地面停车位应该明确归属业主共有情况下才能主张权利;二是业主主张权利应该是在2003年9月1日以后;三是业主主张权利的前提应该是经营者的停车费在扣除经营成本、报酬、税金后还有盈余。我们现在大量的地面停车位为什么收费呢?实际上有两个依据,一是具有合同的依据,也就是同大多数物业管理企业是根据停车合同收费的,第二全国很多大城市物价部门都制定了停车收费标准,也就是说现行地面停车收费是有政策依据。 [2007-10-30 17:02:06]
[陈伟]对于现阶段一些业主在《物权法》出台后反映因为占用业主共用道路和其他场所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而主张不交停车费或者主张停车收益的情况要做具体的判断。首先对物权法实施以前没有明确归属的地面车位和没有明确性质的停车收益,我们认为如果很简单地采取追讨旧帐的情况是不太妥当的,因为法律不能溯及既往,否则会引发很多矛盾;其次,我们认为对一些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住宅小区,我们在物权法出台前在测算物业管理总体收入的时候把地面停车的收入是计算在内的,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制定出的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是偏低的,所以在物业费没有调整的情况下如果简单认为停车收益归业主所有,实际上是不符合当时物业服务费定价的实际情况的。因为当时定价的时候已经考虑到停车收入的因素,所以价格定得比较低,如果停车收益再归业主所有,那么现在很多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宅小区的管理费是入不敷出的。这也是我们网友应该注意到的实际情况。 [2007-10-30 17:02:42]
[陈伟]按照物权法第74条第三款中的规定归业主所有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这个共有并不意味着每个业主都单独所有车位,有很多小区并不能保证每个业主都有车位,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停车业主所交的停车费扣除管理费用以外的剩余收益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如果业主地面停车不交费可能导致不良后果:一,车位管理要失去经费来源;二,对其他无车业主也是利益侵占,因为没有车的业主没有占用车位,但是停车位这一公共资源被部分有车业主占用了,理应在经济上付出代价。 [2007-10-30 17:02:50]
[网友 老物业人]物业管理过程当中遇到房屋权属转移后原来业主所欠的物业费该怎样收回?举例:某业主甲在开发商那里买房后未按照约定来接房(但开发商已经将产权证办理给业主甲),过两年后该业主已经将该房转卖给业主乙(房屋已经实际实施物业管理2年,业主甲从来没有缴纳过物业费),业主乙手持自己的产权证来接房并不承认产权证办理之前的物业管理费,请问是否应该将该房屋交给业主乙,同时之前物业费应该怎么收取?向谁收取?谢谢! [2007-10-30 17:03:43]
[陈伟]物业管理费分摊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业主承担,二是由受益者承担。条例规定,业主和使用人可以通过约定来决定谁来缴费,但业主承担最终的缴费责任。 [2007-10-30 17:05:41]
[网友 倪老三]目前,业委会成为现代社区居民意识中逐渐能够接受的组织,但在实际操作中,业委会却成为不少小区矛盾的根源,他们通常与房地行政部门、开发商、物业公司、居委会等形成利益共同体,侵害业主的利益,引发了社区尖锐矛盾。请问高层是否关注到这一问题,是否考虑到制定相应的办法来监督? [2007-10-30 17:07:25]
[陈伟]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实际过程中业委会有滥用职权的情况,如果发生这种情况《物业管理条例》有明确规定,20%以上的业主提议可以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物权法明确规定,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做出的侵害业主的行为或者决定的话,可以提请法院撤销这种决定或者行为。当然,一些地方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运作也是在地方房地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监管之下进行的,所以也可以诉诸行政部门,采取一些行政性的手段。 [2007-10-30 17:08:17]
[网友]有很多已建成入住小区由于开发商遗留的问题,比如绿化缩水,房屋及设施质量等问题,业主提出来了物业也解决不了,那在这个时候业主应该怎么办呢? [2007-10-30 17:09:24]
[陈伟]我认为我们首先还是要分清两种关系,开发商和业主之间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关系,开发商交付的房屋面积缩水、绿化不配套的问题应该是开发商违约了,业主应该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向开发商谋求解决。物业管理企业是小区服务者,他本身不能解决这些问题,但是他们也有义务向开发商反映这些问题。 [2007-10-30 17:10:10]
[网友]物业管理条件明确规定业主大会可以共同决定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改建重建,众所周知,重建改建属于对物的处分不属于管理范畴,为什么条例又做出业主大会不得做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 [2007-10-30 17:11:15]
[姜万荣]对建筑物的改建和扩建不但涉及到改建扩建业主的自身利益,还涉及到相关人的利益,涉及到相关人的利益就需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改建扩建不但要经过业主大会和相关权利人的同意,还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该到规划部门办手续的办手续。 [2007-10-30 17:12:03]
[主持人]好,谢谢今天两位嘉宾回答了网友非常多的问题,再这里再次感谢两位嘉宾帮助网友解答相关的疑问,非常感谢作客中国政府网,感谢两位嘉宾、各位网友,下次再见。 [2007-10-30 17: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