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7日15时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劳动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副司长尹志远和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司司长吴道槐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介绍提高最低工资、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健全正常工资增长机制工作的有关情况。
[网友 网上说法]建立“最低工资制度”是怎样的初衷,是否适用效益型企业?如果适用效益企业,岂不成了企业压缩劳动成本的借口?
[邱小平]关于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初衷,首先要说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工资分配是要受市场的调节的,也就是说企业是一个独立的分配主体,是由企业依法自主分配。但是政府有必要用“有形”的手对市场进行干预,来矫正市场机制调节作用失灵的地方。就像美国有一位经济学家阿瑟·奥肯在《平等与效率》中讲到的“市场不能决定人的生存与死亡”,这就充分说明了不能满足劳动者基本生存的低工资绝不能任由市场供求自由决定,政府必须进行干预。这就是建立最低工资制度的初衷。
但是最低工资不是一个企业的工资支付标准,它是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的法定下限。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应该说在劳动力市场上拿最低工资的劳动者只应是少数,主要是那些从事简单劳动、在低端劳动力市场的一些劳动者,当然也包括一些经营状况困难的企业的职工,可能因为企业工资支付能力弱,其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可能会接近最低工资标准。但是作为一个效益正常或者很好的用人单位,若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话我想这是不合理的。后面要讲的保障职工工资正常增长也涉及这方面的问题。调节职工工资分配不能光靠最低工资制度,还要靠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以保证职工的工资能够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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