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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呼吁借助第三次分配力量使社会分配更趋公平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3月07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3月7日电(记者 南辰 朱立毅)“中国的税法虽然规定企业的慈善捐赠在利润总额12%以内可扣除所得税纳税所得额,个人在所得总额30%以内也可扣除,但同时又规定只有捐给县以上政府或者是中央有关部门认定的公益机构,才能获得这种抵扣。这就极大地限制了企业与个人捐赠的积极性。”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穆麒茹7日在政协经济界联组讨论会上表示,“这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垄断。”

    穆麒茹委员介绍,与西方不同,在中国,能够获得这种抵扣资格认定的公益机构很少,迄今只有区区几十家,而美国有100多万家,这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垄断,也造成了企业与个人捐赠的不方便。在许多人心中,这些慈善机构像“衙门”更胜过像慈善组织,对它们的信任程度不高。由于不信任,由于对政府和指定的公益机构接受捐赠后的行为及资金流向难以跟踪、把握,很多企业和个人并不愿意进行这种捐赠。这是企业及个人对公益捐赠热情不高的重要原因。

    穆麒茹委员在《关于对企业与个人直接捐赠慈善项目实行税收减免的提案》中说,当前,贫富分化的进一步加大是民众高度关注的问题。而收入分配的调整,必须从初次、二次、三次分配共同入手。其中,第三次分配是民间自愿基础上的分配。指在道德力量的支配下,社会成员以自愿捐赠等方式,资助困难群体,使社会分配更趋公平,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二次分配的不足。但是,慈善活动如果仅靠政府和少数公益机构的主导,则力量有限,应该充分调动全社会尤其是企业界力量的参与。

    穆麒茹委员在发言中说,中华民族历来就有扶危济困等优良传统,三大分配本可以大有作为。但是现在中国企业在慈善方面的表现远远落后于西方。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复杂,其中重要一点就是中国在捐赠方面的税收减免激励没有充分顺应中国国情。

    “很多人希望按照自己的意愿,直接捐赠给自己愿意帮助的项目或对象。在2008年对汶川大地震的救助中,企业和个人的这种亲临现场的直接捐赠,就曾经产生过良好效果。但是,迄今为止的税收政策却沿袭非盈利组织高度发达条件下的西方惯例,并不鼓励这种直接捐赠。”穆麒茹委员表示。

    穆麒茹委员建议对企业或个人直接捐赠于慈善项目的行为,实行类似于捐赠给县以上政府,或者是中央有关部门认定的公益机构的税收减免激励。只有这样,才能在民间非盈利性慈善机构力量还很弱小的条件下,极大地调动社会的力量从事慈善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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