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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公积金政策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6月29日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先后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货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2010 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政策。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为支持职工合理住房消费,天津市调整了两方面贷款政策:

    一是对不同住房实行差别化的首付款政策。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购买首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或私产住房),且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20%的首付款;所购住房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30%的首付款。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50%的首付款。对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是恢复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确定贷款限额。2009年4月,天津市暂时取消了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确定公积金贷款限额。本次恢复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确定贷款限额,规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政策

    一是调整缴存基数。自2010年7月1日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8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二是住房公积金统一缴存比例保持11%不变。目前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统一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1%,2010年仍维持该缴存比例。

    三是设定严格的缴存基数上限。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1193元。

    四是明确缴存基数下限。规定2010年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天津市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即920元。

    五是明确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条件。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申请提高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60%或40%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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