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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为内地居民、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者双方均为内地居民,在港、澳、台生育多胎,带子女回到内地居住是否要接受处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05日   来源:人口计生委

    答:如子女均在内地定居或长期居住,要按照《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国计生委[1998]111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