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答网民关于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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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之滨说:总理您好!近年来,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政府也意识到存在多头执法、监管重叠或者盲区,从而对相关部门的职能进行了调整组合。现在我们有较完备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统一职能的执法队伍,但是仍然有一些食品安全问题是被媒体曝光后,才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以及采取了补救措施。建议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兜住我们执法人员的职责底线。如此,严格执法才能得到真正落实。此外,辅以重典惩治,我国的食品安全才能得到有力保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回复:今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7月在中国人大网上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对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执法监督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修订草案》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二是完善基础性制度,增加风险监测计划调整、监测行为规范、监测结果通报等规定,明确应当开展风险评估的情形,补充风险信息交流制度,提出加快标准整合、跟踪评价标准实施情况等要求。三是增设生产经营者自查制度,要求其定期自查食品安全状况,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四是增设责任约谈制度,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监管部门可对其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监管部门未及时发现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管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政府可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五是增设风险分级管理要求,规定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建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库,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六是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将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

《修订草案》还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义务和违法责任追究力度。提高行政处罚额度,规定明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或者生产经营未依照本法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突出民事赔偿责任追究,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相信通过严格执行上述法规,落实食品安全各方责任,我国的食品安全一定能够得到更加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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