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全国农村贫困人口减少1386万人

2019-02-17 07:30 来源: 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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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是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起步之年。国家统计局2月15日发布的数据显示,按现行国家农村贫困标准测算,2018年年末,全国农村贫困人口1660万人,比上年末减少1386万人;贫困发生率1.7%,比上年下降1.4个百分点。

据国家统计局全国农村贫困监测调查,2018年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继续大幅减少,贫困发生率显著下降,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农村平均水平。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实现良好开局。

分三大区域看,2018年东、中、西部地区农村贫困人口全面减少。东部地区农村贫困人口147万人,比上年减少153万人;中部地区农村贫困人口597万人,比上年减少515万人;西部地区农村贫困人口916万人,比上年减少718万人。

分省看,2018年各省农村贫困发生率普遍下降至6%以下。其中,农村贫困发生率降至3%及以下的省份有23个,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青海、宁夏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累计减少8239万人。截至2018年年末,全国农村贫困人口从2012年年末的9899万人减少至1660万人;贫困发生率从2012年的10.2%下降至1.7%。

2018年,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371元,比上年增加994元,名义增长10.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3%,实际增速高于全国农村增速1.7个百分点,圆满完成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增速的年度目标任务。

深度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高于贫困地区增速0.1个百分点。深度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668元,比上年增加935元,名义增长10.7%,比贫困地区增速高0.1个百分点。其中,“三区三州”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796元,比上年增加938元,增长10.6%,增速与贫困地区增速持平。

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260元,比上年增加996元,名义增长10.7%,比全国农村增速快1.9个百分点,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均快于全国农村增速。8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快于上年,分别是:四省藏区、燕山-太行山区、大兴安岭南麓山区、六盘山区、大别山区、吕梁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

工资性和转移性收入是贫困地区农村居民增收主要来源。2013-2018年,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名义增长12.1%,扣除价格因素,年均实际增长10.0%,实际增速比全国农村平均水平高2.3个百分点。2018年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当于全国农村平均水平的71.0%,比2012年提高8.9个百分点,与全国农村平均水平的差距进一步缩小。(记者 张翼)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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