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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要求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必须做到“五落实”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3月22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贵阳3月22日电(记者刘文国)为了遏制煤矿事故多发势头,贵州省有关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必须做到“五落实”。

    由于地质条件复杂、历史欠账较多等原因,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近年来虽然有所好转,但事故多发势头却未能得到完全遏制。

    为了扭转煤矿安全生产被动局面,贵州省有关部门在下发的通知中,要求全省煤矿在安全专项整治中,必须做到五个落实:

    一是落实煤矿矿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带班下井,没有落实这一规定或者下井档案虚假的煤矿,处以15万元罚款。

    二是落实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凡未对隐患及时排查、未及时进行隐患处理或未按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排查、处理情况的,责令停产整顿一个月,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以15万元罚款。

    三是落实煤矿安全保障制度。煤矿因投入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未依照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对煤矿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煤矿建设项目搞边建设、边生产,责令停产整顿一个月,对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煤矿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供电部门违规停止供电,或因故停电未及时告知煤矿,造成伤亡事故的,给县级供电部门主要负责人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并由供电部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是落实煤矿安全监察职责。驻矿安全督察员没有履行职责引发事故的,给予开除、辞退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各级安监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或不跟踪督促整改到位的,对有关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以至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五是落实煤矿停产整顿规定。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应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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