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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发布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全文)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8月22日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预防控制体系,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并与《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1.3 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以及对我省历史资料和危害现状的科学分析,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

    1.4 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省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1.6 工作原则

    ⑴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的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⑵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建设,完善监测网络,强化预警分析,搞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有效控制危机,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⑶ 坚持依法规范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⑷ 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专业处置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⑸ 坚持协同处置的原则。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制。

    ⑹ 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整合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实现人力、物资、设备、技术和信息的有机配置,形成全方位的协调联动机制,做到统一调度和资源共享。

    ⑺ 坚持科学应对的原则。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7 应急预案体系

    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⑴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省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⑵ 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省直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的预案。

    ⑶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预案。应急保障预案是省直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的预案。

    ⑷ 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行署)总体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市政府(行署)总体应急预案及本级应急预案体系中的专项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所辖县(市、区)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在省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制定。

    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及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对专项应急预案中没有涉及到的灾害灾种和应急保障预案中没有涉及到的应急保障事宜,结合实际制定部门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各类预案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设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应急委员会),作为非常设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2.2 办事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设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3 工作机构

    将我省现有的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防汛抗旱指挥部、森林防火指挥部、省人防办等工作机构,纳入到省政府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范畴之内。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类型,结合现行应急工作体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职责,在省政府应急委员会下设18个专项指挥部,作为专项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负责牵头组织支持部门共同做好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4 地方机构

    各市政府(行署)、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按照省级模式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和机制,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领导工作,明确各应急部门职责分工,加强机构建设和区域应急基础建设,提高区域综合应急能力。

    2.5 生产经营单位机构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建立本企业应急组织机构,制定应急计划,检查应急设施,储备必需的应急物资,组织本单位应急演练,以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的预警、报警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政府应急委员会或所在市(行署)、县(市、区)政府应急委员会的领导。

    2.6 专家组

    各级政府应急委员会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为制定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建设与强化危机管理提供决策性意见和建议;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灾害评估、灾情分析和应急科学研究等工作;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省政府应急委员会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不断完善预测预警机制,科学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警级别及发布

    ⑴ 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依次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分别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级别与事件分级一一对应。

    ⑵ 预警级别坚持动态确定原则,各级政府应急委员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⑶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要以各级政府的名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⑴ 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市政府(行署)应急管理办公室、有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省公安厅“110”指挥中心要按照《分级标准》立即如实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时上报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

    (2) 突发公共事件中出现港澳台侨和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情况时,由省外办或省台办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外交部或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抄报国务院,并按规定通报、沟通和协商。

    3.2.2先期处置

    ⑴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所属相关部门要立即做出响应,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⑵ 省政府应急委员会在向国务院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3.2.3 应急响应

    ⑴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省政府应急委员会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政府应急委员会适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并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⑵ 事发地政府一旦发现事态危害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应立即向省政府应急委员会发出请求,由省政府应急委员会协调其他应急力量予以增援。

    ⑶ 如果预测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将会进一步扩大,本省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由省政府主要领导以省政府的名义,按有关规定协调驻省的中直单位、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给予增援,或以省政府的名义上报国务院给予支持,并按程序办理。

    3.2.4 应急结束

    ⑴ 省政府应急委员会、各专项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结束,次生、衍生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按程序及时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2)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省政府应急委员会或省专项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行署)、县(市、区)政府应急委员会或其专项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3.3 恢复重建

    3.3.1 善后处置

    (1)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2) 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3)保险公司要发挥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各类危害事件的特点,逐步扩展保险种类,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及时进行理赔。

    3.3.2 调查与评估

    ⑴ 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要适时成立调查小组,对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3.3.3 恢复重建

    根据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3.4 信息发布

    (1)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 应急保障

    根据事件危害程度,省直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预案要求,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财力、物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的急需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力保障

    ⑴ 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地震救援、水上搜救、防洪抢险、森林消防、矿山救护、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和民航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

    ⑵ 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社区、公益团体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是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社会力量的应急能力建设,使其掌握一定的救援知识和技能。

    ⑶ 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市政府(行署)、县(市、区)政府按照预案分工调用应急队伍和社会力量进行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需要跨地区调动应急救援队伍或协调中、省直单位参加应急救援的,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统一协调;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2 财力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市(地)、县(市、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市政府(行署)的请求,省财政适当给予支持,必要时由省政府请求国务院给予支持。

    4.3 物资保障

    ⑴ 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分类和分级,制定省、市(地)、县(市、区)三级储备、调拨方案,明确储备地点、储存方式、储存物资种类、储藏数量和调拨程序等,应急储备物资调用由各级政府应急委员会统一协调。

    ⑵ 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省发改委协助做好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省经委负责药械、药品等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省水利厅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省民政厅负责应急救灾帐篷、衣被等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省商务厅负责基本生活用品及肉类、食糖等重要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省粮食局负责粮食、食用油、食盐等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要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⑶ 建立应急生产调度启动机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经营潜力信息储备发展,逐步形成大型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综合批零市场等相结合的应急货源组织网络,以实现应急物资的动态储备。

    4.4 基本生活保障

    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事发地政府的请求,积极配合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 医疗卫生保障

    ⑴ 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加强公共卫生体系的应急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应急处理机制、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信息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⑵ 建立覆盖全省的动态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数量、分布、救治能力及专业特长等情况;做好应急医疗救护队伍、疾病控制队伍、医疗卫生设备等资源的调度工作。

    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需要,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应当采取公众自救、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 交通运输保障

    ⑴ 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建立动态数据库,了解和掌握全省交通网络分布、等级水平、使用状况等,以及应急处置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和使用状态等情况。

    ⑵ 省政府应急委员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⑶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事发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 治安维护

    ⑴ 省公安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并会同省武警总队制定治安维护应急保障预案,明确在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应做的各项工作。

    ⑵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并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示标志;协助有关部门及时疏散灾民和伤亡人员,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重要设施和重要物资,特别是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的警卫及防范保护;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

    ⑶ 事发地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

    4.8 气象保障

    省气象局在应对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全过程中,组织做好气象应急保障工作,及时、准确地发布事发地的气象信息。

    4.9 通信保障

    ⑴ 省信息产业厅、省通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形成覆盖省、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实现跨部门、多路径、有线与无线相结合,使应急指挥系统化、网络化。

    ⑵ 省通信管理局要在第一时间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保证事发现场与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相关专项指挥部的有线、无线通讯联系畅通,保证图像监控系统的信号传输通道畅通。

    4.11 人员防护

    ⑴ 各市政府(行署)、县(市、区)政府要把紧急避险场所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保障安全、能够满足应急疏散需要的永久性紧急避险场所。紧急避险场所建设可与城市公园、广场、人防工程及市政设施建设等相结合,与乡村地形、地貌特点相结合,并设有符合疏散和消防要求的安全通道。必要时,可以征用机关、学校、文化娱乐场所及经营性宾馆、招待所、酒店等作为临时避险场所。

    ⑵ 各市政府(行署)、县(市、区)政府应当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明确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⑶ 各有关部门应当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个人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救援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12 科技支撑

    省科技厅、教育厅、社科院、科协等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全省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同各专项指挥部或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应急演练计划,结合实际设定演练中的应急事件、区域、规模,明确演练实施的方法、程序、评估等内容。市政府(行署)、县(市、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5.2 宣传教育

    ⑴ 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同有关部门编发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常识手册。各级政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常识。

    ⑵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大、中、小学普遍开展紧急避险、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在街道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进社区活动,增强公众安全防范意识。

    5.3 责任与奖惩

    ⑴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省监察厅对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运用紧急权力,采取应急措施依法实施监督。

    ⑵ 各级政府应急委员会负责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⑶ 各级政府对不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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