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青海省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开拓创新,大胆探索,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政策规定,使救助政策贴近低保对象就医的实际,提高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效缓解了困难群众的就医难问题。
修订完善政策,贴近就医需求实际。在进一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的相关规定,使城市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加衔接,更加贴近低保对象等弱势群众日常就医的需要实际。
一是新增加了“精神分裂症”和“类风湿性关节炎”等高原地区特殊病种的门诊救助以及对所有城市低保对象的门诊救助。
二是取消了原低保对象住院起报线的规定,将大病救助的最高限额由过去的每年10000元/人,提高到30000元/人。
三是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在为其代缴参保金的基础上,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其入院首付款由当地民政部门按城市医疗事前救助的办法进行资助,保证城市困难群众能够住得起院,看得起病。
四是允许各地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临时医疗救助制度,以妥善解决因突发疾病造成的医疗救助难问题。救助政策的修订完善,极大地提高了城市困难群众医疗卫生的惠及程度,进一步保障了城市困难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的安全。积极争取资金,全面落实政策,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率,保障困难群众医疗需求。进一步加大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筹措力度,全年安排用于城市医疗救助的资金共计13687万元,其中:中央补助6262万元,较上年增长了41%,省财政补助1500万元,占安排资金总量的10.96%,上年结余及07年中央财政补助5925万元,占资金总量43.29%;本年度实际下达各地城市医疗救助资金6473万元。截至2008年12月底,城市医疗救助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21.64万人/次,人均救助243.68元。其中:门诊救助救助21.07万人/次,支出救助资金1562万元,人均救助74元;大病救助5745人/次,累计支出救助资金1397.2万元,人均救助2432元。另外,还为符合政策规定的全省城镇低保对象及重度残疾人共计202599人代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金2314.14万元,全省城市医疗救助累计支出资金5273.34万元,占本年度下达资金总量的 81.46%,较上年同期增长56.34%。特别是新的城市医疗救助政策实现了全省低保对象门诊救助的全员覆盖,使全省低保对象人人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救助率达到100%,更大地发挥了城市医疗救助的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