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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制定实施11条措施全面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2月10日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日前,为落实天津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促进天津市经济发展的30条措施,进一步加快个体工商户发展,天津市工商局就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放宽准入条件,全面促进发展提出11条措施。

    这11条措施为:一、下放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权限,提高名称核准效率。市局将根据分局名称核准质量,逐步下放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权到各分局。分局可根据需要,委托具备条件的工商所以分局名义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二、放宽个体工商户申请人范围。除国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及其他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员以外,我国公民均可在天津市依法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成为个体工商户。三、放宽个体工商户名称行政区划核准条件。个体工商户可将“天津”、“滨海新区”、各功能区连用作为行政区划使用。四、进一步放宽个体工商户的经营领域。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按照 “非禁即入”原则予以核准。五、鼓励个体工商户向企业转制。对个体工商户转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公司的,在原投资人控股的情况下,按“一歇一开”的简易程序办理,其字号名称可延续使用。允许个体工商户之间随资产转让其字号名称。六、放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投资限制。允许一人申办多个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允许被吊销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再次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七、放宽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权属证明的限制。八、允许个体工商户跨登记管辖机关迁移经营场所。九、改革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四年有效期制度,无需再四年换照一次。十、提高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当场发照率。除特殊情况外,个体工商户登记要件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无需实质性审查的,当场登记,当场发照。特殊情况,个体工商户发照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十一、各工商分局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综合指导和监督检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开展工作,坚持“一审一核”制度,遇有疑难问题,坚持逐级请示。对违反注册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一经查实,市局将在全系统对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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