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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定富:以贯彻新《保险法》为契机推进依法监管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4月09日   来源:保监会网站

    4月9日,中国保监会召开学习贯彻新《保险法》动员大会,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出席会议并在讲话中指出,学习贯彻好新《保险法》,是保险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根据新《保险法》的要求,不断改进监管手段,完善监管制度,提高执法能力与水平,依法解决保险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效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防范化解保险风险,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吴定富表示,这次《保险法》的修订,吸收了十六大以来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新鲜经验和有益探索,针对保险业发展站在新起点进入新阶段的实际,对行业发展和保险监管做出了许多新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商业保险的基本行为规范和国家保险监管制度的主体框架,对于促进保险事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学习贯彻新《保险法》是落实国家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保险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是在新起点、新阶段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途径,是保险监管部门依法、有效、科学监管的重要保障。

    吴定富指出,与原法相比,新《保险法》在保险合同法律规范、保险行业基本制度、保险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完善,解决了新型市场主体无法可依、保险业务范围规定过窄、保险资金运用制度不合理、保险监管手段和措施授权不充分等问题,对一些违法行为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具体来说,一是突出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切实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权利义务,增加了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条款,如,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规范格式条款,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明确规范保险人理赔程序和时限等;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对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新型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惩罚规定;统一规范保险销售行为,增设了保险销售人员的资格管理制度,以及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登记管理制度,从销售环节上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二是突出科学发展,完善保险经营规则,进一步规范了保险业务规则。扩大了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如开展企业补充保险受托管理业务,参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等;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将原法规定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修改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增加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于不动产;完善了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对保险公司破产的特殊事宜做了规定;完善了对保险中介的管理,明确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相关规定。三是突出防范化解风险,强化保险监管。新《保险法》赋予了监管部门监管谈话、延伸检查权等监管手段,以及重大风险情况下限制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财产处分等其他限制措施;明确保险监管机构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可采取的一系列监管措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严格了保险公司设立条件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条件,增加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明确了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的自律性组织。四是突出规范市场秩序,明确法律责任。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和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都进行了约束和规范,强化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责任,强化保险中介机构责任,强化保险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责任。

    吴定富强调,新《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加快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保险业要切实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和要求,规范经营,依法监管,共同促进行业实现又好又快科学发展。一是坚持改革创新,切实转变发展方式,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继续推进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控和风险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把保险公司打造成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切实增强保险公司盈利能力,不断优化业务结构,提高发展质量,鼓励和引导保险创新,同时,进一步完善金融保险监管体制,提高监管对创新风险的敏感性和快速反应能力。二是加强和改进保险服务,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保险业必须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重要意义。要督促保险机构尽快修改完善保险产品开发流程与产品条款,突出保险条款内容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加强信息披露,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提高保险服务质量;着力解决市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理赔的程序和时限,提高理赔效率,依法严肃查处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法人机构和高管人员的管控责任,健全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工作机制,完善保险赔付程序公开、投保人信息保护等相关制度,提高社会公众风险意识和被保险人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逐步建立保险监管部门、行业组织、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等多方参与的被保险人利益保护机制。三是完善风险防范的制度机制,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压力测试和现金流预警制度,提高非现场分析的及时性和预测性,提高对偿付能力不足风险的应对处置能力;全面推进分类监管,以防范风险为核心,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机制,继续推进保险资产托管,加强交易行为监督和风险排查,强化保险机构的投资风险管理责任,切实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四是发挥风险管理和投融资功能,保障民生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发展“三农”保险,稳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积极推进农村小额保险服务,探索建立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联动机制,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促进公众火灾、校方责任、环境保护责任等相关领域责任保险发展;积极发展养老和健康保险,鼓励和支持有条件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计划,结合医疗体制改革,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服务;发挥资金融通功能,引导保险公司在规范运作行为,健全风控机制的前提下,通过购买债券等方式稳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稳妥推进保险公司投资国有大型企业股权。

    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袁杰应邀在会上作辅导报告。保监会系统全体人员,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派员参加了会议,或通过视频收看了会议实况。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次《保险法》的全面修订,共涉及原《保险法》中的145个条款,新增48条,删除19条,修订126条,使《保险法》从原来的158条增加到187条。下一步,将根据新《保险法》有关要求,在对现有法规制度进行系统清理基础上,做好“废、改、立”工作,在业务发展、公司管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加强监管等方面,确保各项监管规章制度与新《保险法》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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