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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一周年座谈会召开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5月09日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

    5月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广东省深圳市召开部分省市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座谈会。会议总结了一年来各地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情况,分析了当前调解仲裁工作面临的形势,现场观摩了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实体化建设和基层调解工作,对进一步推动法律的实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

    杨志明认为,广东省加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力度,对全国调解仲裁工作有效应对金融危机中争议案件快速上升开拓了新路,发挥了先行先试的带头作用,主要有四个“亮点”: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取得新进展,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有成效,仲裁办案方式和工作机制有创新,劳动争议裁审有衔接。

    杨志明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一周年来,一是有效促进了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2008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共立案受理争议案件69.3万件,还以案外调解方式解决争议23.7万件。各地通过和解、调解、仲裁等非诉方式,帮助当事人化解新矛盾,减少冲突性,增强协调性,促进企业稳定发展。二是逐步完善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体系。已初步形成了以调解仲裁法为基础,以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为主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体系。三是全面提升了调解仲裁机构处理效能。截至2008年底,全国已设立758个实体化仲裁机构,广东、山东、辽宁、浙江、黑龙江、江苏、河北等省进展较快。各地积极将争议处理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努力构建开放式调解组织网络,通过企业调解、乡镇街道调解、社会团体调解,将争议化解在源头、化解在基层。有接近一半的争议案件通过调解解决。一些地区还通过增加编制、内部调剂、政府购买服务等途径解决办案人员不足问题。四是有机整合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优势资源。两部重组后,解决了劳动争议处理和人事争议处理“二元”分割的问题,实现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资源整合目标。

    杨志明指出,目前调解仲裁工作出现以下新特点:一是在金融危机影响下,部分企业经营困难,劳动争议案件增长多。2008年,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同比平均增幅98%,远高于经济持续增长时期的增幅;涉及劳动者121.4万人,是2007年的1.9倍,超过之前两年涉及劳动者人数之和。二是集体劳动争议案件集中出现。2008年,各级仲裁机构共立案受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2.2万件,比2007年增长71%,涉及劳动者人数占案件涉及总人数的41.4%,平均每起涉及劳动者23人。三是劳动者由多维诉求向以基本权益保障诉求转变,争议内容大多集中在“三保”,即保就业岗位不流失、保劳动关系不中断、保工资收入不拖欠。四是调处方式更加注重“双维护”。各地按照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结合起来,多采用和解、调解方式结案。

    杨志明强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既涉及政府职能的转变,也涉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思想观念、行为方式、管理制度、利益格局的调整,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要着重做好以下两项工作:一是要加快推进仲裁机构实体化基本建设,完善高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基本条件。加强相对独立于行政部门的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主要是市县调解仲裁队伍专业化建设和因地制宜的仲裁院庭标准化建设。二是要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以柔性化方式及时化解多数简单争议。着力推动贴近劳资双方的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推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探索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的争议调解工作协调机制。

    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分管调解仲裁工作的厅(局)长和仲裁处长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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