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9年起,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域内设立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县及县级以下的分支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超过15%的部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在预算中安排。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2009年6月12日,财政厅与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市中心支行、新疆银监局联合颁布了《关于开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的通知》(新财金[2009]23号)、《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新财金[2009]24号),明确了相关部门在执行上述新政中的职责,规定了县域金融机构神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的步骤和程序。
对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实行奖励政策,是在财政直接支农的基础上,进一步安排一定财力,将财政政策与信贷政策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财政杠杆作用,引导更多的信贷资金投向“三农”,促进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建立财政支持农村金融长效机制的又一项积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