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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上半年保险业结构调整稳步推进 成效明显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7月24日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09年上半年,保监会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调控,积极推动行业大力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保险业结构调整稳步推进,成效明显。

    一是立足于满足被保险人的真实保险需求和服务经济社会大局,较好地发展了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等体现保险行业自身优势的业务,进一步明确其主业地位。

    财产险风险保障型业务增幅较大,服务功能强的险种得到较快发展,各产险公司基本停售了非寿险投资业务。与民生十分密切的家财险、工程险、农业险等业务得到较快发展,保费收入分别为9.0亿元、30.9亿元和70.0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2.9%、23.6%和59.8%。非寿险投资业务投资金余额较年初减少297.5亿元。

    寿险公司在业务品质、内含价值和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有了明显改观。今年2月,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快业务结构调整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人身保险行业业务结构调整的重点和方向,要求各公司将业务结构调整与防范化解风险、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转变发展方式、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紧密结合起来,引导行业大力发展风险保障型、长期储蓄型业务。保监会建立了主要公司业务结构调整月度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结构调整动向。从强化产品审查力度入手,推动各公司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防范产品经营管理风险,保护被保险人权益。

    政策指导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寿险公司体现结构优化的指标明显好于去年。今年上半年,标准保费、新单期交保费指标增速喜人,标准保费同比增长17.9%,高于规模保费增速14.3个百分点;新单期交保费同比增长29.2%,占新单保费比重较去年同期提高6.5个百分点,其中5到10年期新单期交保费占比较去年同期提高15.4个百分点,10年期及以上新单期交保费同比增长31.9%。

    二是银邮代理渠道发展向理性回归,对银邮代理渠道过分依赖的状况有所好转,各个销售渠道发展更趋协调。

    银行邮政代理业务增长过快、占比过高的情况有所改善,个人代理业务保持较快增长。今年上半年,银邮代理渠道业务同比下降0.58%,占比较去年同期下降2个百分点。在保监会发布风险提示后,恶意提高渠道手续费及销售激励费用的情况得到有效遏制。一些地方的保监局支持推动当地机构签订了银保自律公约。在提示银保业务风险的基础上,加强行业自律,手续费降到了相对合理水平,推动了银保期交业务发展,促进了银保业务转型。今年上半年,个人代理业务同比增长14.5%,占比较去年同期提高4.3个百分点。个人代理渠道销售的、对资本金需求较低的长期寿险保单也得到较快发展。

    三是结构调整对发展方式的作用效果初步显现,推动保险业切实转变发展方式,提高了抵御风险的能力和竞争能力。

    科学合理的业务结构有助于推动公司增长方式向内涵式发展转变。通过监管部门的窗口指导,保险公司调整了公司战略发展和经营策略。这种调整直接反映在业务发展考核指标上。今年以来,保险公司的业务考核重视标准保费对结构调整的引导作用,压缩了规模保费目标,同时更加重视标准保费目标。引入长期期交型业务发展指标,突出寿险公司经营长期风险的特点。强化个人代理渠道发展要求,立足自身力量推动业务结构调整。考核风向标的改变促进了业务质量的提高,推动了效益持续向好。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已经尝到了结构调整的甜头,开始更加注重精细化经营,确立了“承保有利润、发展有效益”的经营目标,切实转变经营理念,发展方式逐步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

    今年上半年,保险市场的集中度发生明显变化,尤其是寿险市场集中度进一步下降;全行业预计利润增长98%,产险公司同比减亏54.1亿元,寿险公司预计利润总额到274.1亿元,再保险公司预计利润达到27.3亿元;业务结构的调整降低了对资本金的需求,全行业偿付能力得到明显改善,不达标的保险公司比年初减少了2家;业务结构的调整也有利于科学匹配资产与负债,更有利于实现长期投资、价值投资。所有这些,均为保险业提高抵御风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奠定了重要基础。

    四是区域结构更加协调,中西部地区保费增速高于全国,中西部地区保费收入占全国比重有较大幅度提高,保险业发展的东西部差距继续缩小。

    今年上半年,中部地区保费收入达到1423.5亿元,同比增长9.5%;西部地区保费收入达到1081.7亿元,同比增长11.4%。中西部地区保费增速远高于东部地区的4.1%。中西部地区保费收入占全国总保费的比例继续上升。中部地区保费收入占全国的23.8%,高于去年末的23.4%;西部地区保费收入占全国的18.1%,高于去年末的17.7%。

    虽然结构调整势头良好,但不可能一蹴而就。保监会将坚定不移继续加大结构调整工作推动力度。

    一是加大对各公司总公司的监督和指导。要继续从总公司入手,加强结构调整的窗口指导,对基层机构要在考核指标、费用政策、资源配置上对保障型业务、长期期交业务进行倾斜,减轻基层公司的规模和份额压力,督促总公司坚持结构调整的战略不动摇。

    二是引导各公司科学把握结构调整力度,在发展速度上掌握好尺度、把握好平衡,在结构调整上不要顾此失彼,在调整策略上要紧紧围绕公司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在产品开发上要注意满足不同地区和群体的差异化需求。

    三是发挥保监局在结构调整工作中的推动作用。结构调整是整个行业的重点工作,监管部门的作用不可替代。尤其是要发挥保监局对结构调整的指导和协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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