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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施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9月21日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

    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施,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19日上午,湖南省法制办对外公布了《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对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办法》均制定了相应的规范措施,大大压缩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空间。预计该办法将于今年底正式实施。

    【行政处罚】不得先放任违法再处罚

    《办法》指出,实施有幅度的罚款,一般应当适用中限以下罚款。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严重违法行为除外。

    也就是说,在一定范围内的罚款,如执法部门处以200元—6000元的罚款,除严重违法行为外,均应处3000元以下罚款,处罚额度较过去的顶格处罚,有了本质改变。

    当事人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必须从轻、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先放任违法行为,再实施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严禁在夜间和假日强制执法

    过去,不少行政部门在征地拆迁时,往往在夜间趁人们熟睡时拖出家具、强拆房屋,严重侵犯了老百姓的权益。对此,《办法》作了一定的限制。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额较小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

    另外,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实施行政检查,应持有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签字的有关文书。未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字的,企业可拒绝检查。行政检查不得影响接受检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常生产活动。

    【行政征收】提高收费标准应举行听证会

    税务机关如作出减税、免税决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拟作出不予批准减税、免税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批准的事实、依据、理由,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对于新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办法》规定应当公开听取意见,举行听证会。确定收费标准应当经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应当予以取消。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有的收费标准应当逐步降低。行政机关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交由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有偿服务名义进行服务性收费。禁止行业协会、中介组织通过依托政府部门或者代行政府部门职能,进行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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