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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廉租房建设"以奖代补" 力促保障性住房建设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11月23日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日前,陕西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了《陕西省关于加快推进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指出,陕西省计划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解决现有26万户(包括棚户区、筒子楼改造)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各市、县政府是廉租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3年规划任务的按期完成。

    实行“以奖代补”:未完成市县将被扣款

    对完成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目标任务的市、县政府,省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按各市、县廉租住房目标任务户数的20%,每 1套(50平方米)1万元的奖励标准,预拨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市、县政府统筹用于廉租住房中的改购建项目。年终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综合考核结果,对未按期完成目标任务和其他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县,省财政将通过结算予以相应扣减。新建廉租房省级配套部分根据国家计划和现有补助标准实施,其余部分由市、县政府筹措解决。

    提高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使用效益。针对目前,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结余较大的情况,各市、县要结合当地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水平,在切实落实现行租赁补贴政策的同时,适当提高租赁补贴标准。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要在审核、公示的基础上,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按月、按季度足额发放租赁补贴,不能按年发放。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首先要用于保证租赁补贴工作。在满足租赁补贴开支需要后仍有结余的,可将其用于弥补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支出。年终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结余较大的市、县,省财政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的专项补助。

    多渠道筹集房源:探索收购商品房尾楼

    各市、县要通过配建、新建、收购、改建、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危旧房(筒子楼)改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立足本地区现有条件和地理环境,充分挖掘潜力,探索商品房尾楼收购、公房改建、企业代建、政企联建等多种建设方式,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在一些房源比较充足的中小城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实施以实行货币补助方式为主,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在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可以为进城务工人员建设一些经济租赁住房。各市县要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廉租住房建设以配建为主的要求,根据廉租住房需要量,合理确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中廉租住房的配建比例。原则上经济适用住房中的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不低于15%、普通商品住房中的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不低于5%,棚户区改造中的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不低于30%。配建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回购等事项。

    此外,各市、县要严格控制套型面积和建设标准。除因结构和安置家庭人口众多原因以外,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以满足基本需求为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建立法人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坚决杜绝各种违反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保证廉租住房质量和必要的居住功能。

    落实优惠政策:取消不符合中省规定的收费

    各市县要统筹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按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向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向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房源的免征契税。同时,在政策运用的时间、环节、集中度上挖掘潜力。各地自行出台的针对保障性住房的各项收费,不符合中省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取消。

    落实配套资金:探索实施共有产权方式回笼资金

    各市县要确保中省补助资金足额及时拨付到具体项目,积极落实本级配套资金。要将保障性住房支出列入本级预算,确保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在扣除管理和维修费用后要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上述资金不足的,可以适当提高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各市、县要在现有资金渠道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思路,开辟投融资渠道。可以通过资产置换、盘活土地、增加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利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土地增值收益等多种形式筹措保障性住房资金。探索实施共有产权方式回笼资金。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协作,搞好项目衔接,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保本微利的原则下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并在项目贷款利率、期限等方面给予优惠。鼓励社会资金和信贷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同时,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城投公司等机构,运用市场机制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探索在控制风险、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盘活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此外,通知要求,各市、县要对具备开工条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制定开工计划,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特别是一些未开工项目,以及因手续不完善、建设内容和规模发生变化需重新建设的项目,经项目审批单位同意后,要抓紧完善手续,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尽快开工建设。对不能按期开工的项目,将收回已下达的中央投资和省级配套资金。

    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保障性住房资金的,以及不按照规定将廉租住房租金、出售经济适用住房补缴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同级国库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王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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