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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强化三措施严打利用互联网等发布虚假广告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11月26日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

    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特别是销售假药的广告,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此,吉林省工商局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强化三项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药品广告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

    一、突出整治重点,推动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重点整治对利用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的行为;以新闻形式、健康资讯栏(节)目变相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在药品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名义和形象作疗效证明的行为;非药品广告宣传药品治疗作用的行为进行重点治理整顿。

    二、加强药品广告监测和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工作

    一是继续加强电视、报纸、广播等大众媒体药品广告的监测。在继续做好日常广告监测的同时,加大对药品广告专项监测的力度,有效利用各部门的监测信息,及时发现和制止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发布,做到监测与案件查办有机结合。

    二是进一步加强网上药品广告的监测与巡查。加强对门户网站和医疗保健、药品保健、药品信息服务等专业网站的监测和巡查,落实网站主办者的属地监管职责,运用高科技手段,改进和提高网络广告监测与监管的方式和效能,进一步扩大网上药品广告监测的范围,对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问题严重的网站,加强巡查和跟踪监测,及时发现和制止网上虚假广告的传播和蔓延。

    三是加大对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公告力度。采取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曝光、违法广告提示、违法广告案例点评、涉嫌严重违法广告监测通报等多种形式,加大公告频次和曝光力度。

    三、加强虚假违法药品广告案件的查办和督办工作

    一是加强药品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严厉查处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广告发布者。对网站主办者利用互联网站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依法严厉查处相关网站的主办者,并转请有关部门及时删除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及信息;对拒不改正、继续发布违法广告或者网站未取得经营许可、未备案或者备案信息虚假的,在给予网站主办者行政处罚的同时,建议通信管理部门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决定关闭其开办的网站;对电视、报纸、广播等大众媒体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要依法严查,并将查处结果通报广播影视行政、新闻出版管理及药品监管部门,对继续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以及药品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的媒体单位,要暂停其药品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其广告发布资格,撤消《广告经营许可证》。

    二是加强药品广告发布源头的监管,严厉查处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对多次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药品生产企业、经销商,要依法从重处罚,在一定范围内暂停其药品广告的发布资格;对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所涉及的药品,要及时提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停止销售、列入“黑名单”等行政措施;对非药品冒充药品宣传的,要及时提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假药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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