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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排污单位节余排放指标可逐步推行有偿转让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11月29日   来源:河南日报

    11月27日,《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由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规定,排污单位节余的排放指标可逐步推行有偿转让,这意味着排污权交易在河南省开始启动。

    排污权交易是指政府限定企业的排污总量,鼓励企业减少排污总量,并允许其将排污的“富余指标”有偿转让给其他企业,以维持其正常生产,以此来实现政府推动企业治污的目标。目前,这种制度已经成为发达国家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手段。

    《条例》规定,排污单位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助或者奖励。在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同一区域内,依法有偿取得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完成总量削减指标后,节余的排放指标,在保障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逐步推行有偿转让。(记者 冯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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