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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出台试点政策 基本药物将纳入医保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1月13日   来源:辽宁日报

    老百姓减轻医疗费用负担的愿望又有了切实保障。1月12日,辽宁省政府公布了《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依据这个意见,辽宁省将在2010年2月底以前,在试点地区由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今后,基本药物将全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报销范围,报销比例要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试点首先在沈阳、大连、鞍山、盘锦4市所辖的全部县 (市)、区推开。这些县(市)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及其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都将成为试点单位。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这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药物将取消加价,按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比例也有规定,要占全部使用药物的80%以上。

    这一改革同样伴随着人事制度与分配制度的变化。按照人事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所有人员都将实行竞聘上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其中,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县级卫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一般为3年。卫生技术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

    医务人员工资水平将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实行绩效工资。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记者 王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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