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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要求大型食品流通企业妥善化解消费纠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1月26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网站

    重庆市工商局要求大型食品流通企业带头履行九项义务妥善化解消费纠纷。

    一是严格履行取得合法有效食品经营主体资格的义务。对于《食品卫生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以及有效期届满的,依法及时向工商部门提出食品流通许可申请。

    二是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义务。认真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及时建立进货台帐,如实记录购进食品的相关信息。

    三是严格履行食品质量管理的义务。严格禁止经营“五类”食品:即严格禁止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严格禁止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严格禁止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严格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严格禁止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四是严格履行食品安全内部管理的义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内部管理“五项制度”:即食品质量管理制度、食品退市制度、应急处置制度、消费纠纷解决制度、员工培训和健康管理制度。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要做好“四件事”:一要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二要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三要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如发现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当地工商部门;四要在场内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五是严格履行安全贮存、运输食品的义务。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对贮存待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六是严格履行如实标识、宣传食品的义务。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标签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七是严格履行食品退、换货义务。食品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特别是在“两节两会”期间,对类似情况引发的消费纠纷更应妥善处理,及时化解双方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八是严格履行食品退市义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依法处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继续销售的,消费者有权向销售者提出十倍赔偿的要求。

    九是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义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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