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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三部门联合出台完善幼儿教育收费管理政策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3月25日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网站

    3月24日,在贵州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联合召开的关于完善幼儿教育收费管理新闻通气会上获悉,经省政府批准,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幼儿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以加强贵州省幼教收费管理,规范幼教收费行为。

    贵州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近期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幼儿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对幼儿园收费项目进行了规范:一是将原幼儿园的三项收费项目保育费、教育费、杂费合并为保育教育费一项。二是规定幼儿园只能收取保育教育费、取暖费,向幼儿提供伙食的,可代收伙食费。三是严禁幼儿园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更不得收取与幼儿园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赞助费、支教费等。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寒暑假开班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可在已核定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50%。

    通知对贵州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收费标准也作了调整。全日制开餐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标准(元/每生每月):省级示范幼儿园由240元调整为最高不超过400元;一类园由150元调整为最高不超过300元;二类园由105元调整为最高不超过200元;三类园由75元调整为最高不超过150元;达到基本办园条件的由45元调整为最高不超过100元。同时,通知规定,企业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可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但必须提供相关材料,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才能执行。

    通知还规定流动人口子女与同城幼儿享受同等收费政策,对低收入家庭子女应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对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适龄儿童,有关费用予以减免。通知还对学前班收费和各种退费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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