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国土资源部了解到,日前,“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申报工作正式启动。
据了解,申报“中国温泉之乡(城、都)”应满足以下条件:申报区内地热资源储量已在省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可采热流体量大于5000立方米/天;温泉(地热)质量稳定,含多种有益人体健康的微量元素,有一项或多项组分含量达到医疗矿水命名标准,不含危及人体健康的有害元素或组分;温泉(地热)温度大于25摄氏度;以温泉形式开采利用的,能保持温泉的自然流出状态,并在其泉域内建立了温泉保护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技术先进,取得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形成了有特色的温泉文化或产业;制定了地热资源管理办法和温泉(地热)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建立了严格的管理制度等。
根据规定,申报“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由温泉或地热田所在地人民政府向所在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国矿业联合会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报件审核,报国土资源部核准评审。国土资源部决定命名。命名后,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