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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全面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9月06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日前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试行)》,以全面规范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这项报告制度规定,Ⅰ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在1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在事发后2小时之内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首次报告,可以在向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要迅速向国务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的4小时。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相关地区。如果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级别一时难以确定,可按照事件发展趋势的最高级别上报,由上一级政府酌情研判,但不得不报。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特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按Ⅰ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时限执行。

    内蒙古有关部门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拓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渠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优势和作用,要注意从互联网中获取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热点问题的信息,对其中反映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核实,并视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要结合实际,采取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等多种方式,接受公众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为社会各方面的应急信息报告创造必要条件,所获信息经核实后视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各地、各部门还要结合实际,在企业、社区、农村、学校等基层单位设立应急信息报告员,明确职责,建立畅通的联络方式。要建立健全风险隐患报告激励机制,对报告有价值或产生实际效果的应急信息的,给予适当奖励。

    内蒙古有关部门强调,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要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迟报、漏报以及报告质量特别差的,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有意瞒报、谎报的,要作为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处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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