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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个部门发《纲要》指出: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11月18日   来源:工商总局网站

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印发《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规划纲要》
指出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要求,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要求,近日,由中宣部、中央维稳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31个部门组成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定印发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规划纲要(2010—2015年)》(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指出,要充分发挥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效展开,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全国各地开展了一系列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有力推动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顺利开展,取得了初步成效。然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非法集资案件居高不下,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活动势在必行。《纲要》指出,各成员单位要引导社会公众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深刻认识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增强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树立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的基本观念,培养正确的投融资理念,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不断扩大宣传教育工作覆盖面,增强宣传教育效果,营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良好氛围;推动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建立上下联动、行之有效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体系,有效推进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保护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此外,《纲要》还从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新闻宣传、强化行业宣传、加强社会宣传、加强警示教育、加强广告监管、注重网络引导、创新方式方法、做实教育培训等方面提出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

    据悉,自1998年至2007年,国家工商总局(包括原国家工商局)先后下发4个通知,要求各地工商机关查处企业以招商等名义从事非法集资行为,在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监管。目前,非法集资活动主要以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骗为常用手段。非法集资具有以下特征: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以货币形式为主,还包括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从目前案发情况看,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涉及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四大类。非法集资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参与者不仅遭受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同时,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纲要》指出,各级工商机关要加强对广告的审查、监管以及对新闻媒体广告的监督,建立完善广告指导监测、公告、案件查处等管理制度和日常监督协作机制,依法查处非法集资广告。此外,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深入浅出、鲜活生动的宣传方式,动员、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权;运用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通过以案说法,用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制作警示教育宣传片、案例汇编等宣传材料,教育广大群众远离非法集资;针对不同区域、行业和社会群体,通过在广大农村、城市街道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设置宣传栏、张贴宣传画,向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地区和敏感人群发放宣传手册,集中投放公益广告,向手机用户发送公益短信等方式进行风险提示,有重点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特别提醒广大群众,根据法律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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