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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江苏省进一步完善物价动态补贴机制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11月26日   来源:发展改革委网站

    江苏自2005年起对困难群体实施价格上涨动态补贴制度。该制度要求以省辖市为单位,按季度启动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当季度省辖市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超过3%(含3%)时,或季度省辖市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超过3%时,所辖县、市(区)即确定的低保对象发放一次性物价补贴。启动物价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今年7月份、11月份,江苏省两次启动低收入群体价格上涨动态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6月份和9月份各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5%,两次合计下达物价补贴省级补助资金8799万元,加上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二、三季度补贴总额将达到1.7亿元。

    此外,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经江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民政、物价部门对动态补贴制度进行了完善。一是明确了补偿标准为低保标准的25%;二是补助对象除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外,将范围扩大到城市“三无老人”和孤儿等特殊困难人群;三是由省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适当补助;四是确保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发布后40日内将物价补贴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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