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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13类场所区域禁放烟花爆竹 违规者将罚款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2月15日   来源:辽宁日报

    为预防和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的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2月12日,辽宁省公安厅发布通告,明确从即日起,辽宁省13类场所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反规定者,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还提出,未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得燃放3寸以上礼花弹、组合烟花、架子花、舞台焰火等燃放产品标志注明A级的烟花产品,违反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在可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不得违反烟花爆竹外包装标明的燃放安全距离。其中,最小安全距离B级产品不得低于25米,C级不得低于5米,D级不得低于1米。如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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