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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加强医患沟通解决医疗纠纷 建立保险机制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3月08日   来源:黑龙江日报

    从黑龙江省卫生厅了解到,日前,黑龙江省综治委、卫生厅、司法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保监局七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创建“平安医院”推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充分发挥第三方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同时成立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在黑龙江省范围建立医疗责任保险机制,为加强医患沟通解决医疗纠纷探索开辟新途径。

    近年来,因医疗产生的医患纠纷呈现频发态势,医疗纠纷处理难、和解难的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影响医疗秩序和稳定的社会关系。特别是一些医疗纠纷发生后,部分患者不愿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且认为卫生行政部门或医院协调处理“不公平”,转而采取一些不恰当的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医患双方矛盾。而引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组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依靠第三方调和及化解矛盾纠纷,极具现实意义。同时,引入医疗责任保险机制,对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化解医疗风险的能力亦具有重要作用。这其中,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风险状况和保险需求,在投保医疗事故险、医疗差错险、医疗意外险和公众责任险的基础上,自愿选择相关附加险。

    据介绍,在省综治委创建“平安医院”工作领导小组内,下设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具体负责沟通、协调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意见》指出,在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严格遵循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通过依法、依规、依情、依理,采取说服、教育、疏导等方式,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矛盾纠纷。对未能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指导医患双方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或司法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承保的保险公司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中确定的理赔数额积极给予理赔。

    在上述工作中,司法行政部门将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确保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到依法、规范调解;公安部门将依法处置各类医疗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严打医疗纠纷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民政部门将对医疗纠纷中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方特殊困难人员依照规定提供相应的救助服务;财政部门将按国家要求,积极落实人民调解组织的补助经费;保监部门将组织和监督管理保险经纪公司及保险公司积极参与、承办医疗机构的医疗责任保险;卫生部门将加大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及安全责任等制度,同时将医疗责任保险开展情况纳入创建“平安医院”、医院评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等项工作的考核内容。

    据省卫生厅医管处王凤民处长介绍,去年8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明确了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其利用人民调解机制这一有效形式,为医患双方,特别是为患者提供了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和有效处理纠纷的中间场所,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合法、合情、合理地调解处理医疗纠纷。目前全国已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56个地市启动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一些地方在不长的时间里,取得了可喜的成效,70%以上的医疗纠纷通过人民调解组织得到了妥善处理,“医闹”等扰乱医疗秩序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有力地维护了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得到了医患双方的认可。

    此次,先行在哈尔滨市设立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处哈尔滨市辖区参保公立医院的医疗纠纷,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在基层建立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同时为提高调处能力,保证调处质量,省卫生厅还设立了由医学专家、法学专家、保险专家共同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和相关部门,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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