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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十一五”回眸:海岛保护法制建设卓有成效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3月11日   来源:海洋局网站

    “十一五”期间,国家海洋局认真履行国务院新“三定”赋予的海岛管理职能,积极以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使用管理为核心开展工作,在海岛法制体系建设、依法行政、科学管岛等方面取得了可喜成效,使我国海岛保护工作迈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管理轨道,改变了海岛开发利用中长期存在的无序、无度、无偿局面。

    一、全面推进海岛法制体系建设

    “十一五”期间,我国海岛保护法制建设卓有成效的5年。5年来,海岛保护法律制度建设工作在全国人大、国家有关部门和沿海省市的大力配合和支持下,从无到有、从弱渐强。特别是2010年3月《海岛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更是改变了长期以来我国海岛保护管理缺乏国家层面立法保障的局面,将海岛保护管理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在扎实做好海岛保护立法工作的同时,国家海洋局积极开展了法律配套制度的研究与制定工作,出台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海岛名称管理办法》《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等20多部海岛管理法规政策。沿海地方海岛法制建设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2007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海岛保护法》为统领,内容涵盖无居民海岛申请审批、使用权登记、有偿使用、执法监察、海岛名称管理等方面的较为完整的海岛保护管理法律体系。

    二、海岛规划、政策研究工作全面推进

    “十一五”期间,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海岛管理工作,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就海岛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对我国海岛管理、开发、建设和保护,开展调研、规划和政策研究工作。为此,国家海洋局会同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成立了国家海岛调研规划和政策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启动了海岛规划、立法、政策研究和保护区建设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岛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等。

    三、海岛保护与管理机构逐步健全,能力不断提升

    《海岛保护法》的实施,进一步从法律上明确了沿海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海岛保护管理方面的职责,特别是将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纳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为切实履行好海岛管理职能,不断提升海岛行政管理的技术支撑能力,国家海洋局于2009年专门成立了国家海岛开发与管理研究中心、保护与规划研究中心、海岛与海岸带发展研究中心,并在2010年专门成立了海岛管理办公室,以加强对海岛的管理。同时,我国沿海各省区也都在上一轮的机构改革中成立了海岛管理的职能处室。在此基础上,国家海洋局还加强基础调查和科研能力建设,组织开展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情况调查以及全国海域地名普查等工作,启动了国家海岛监视监测系统的建设,完成了海岛海岸带基础数据库建设,在浙江、山东等省启动了生态系统修复试点,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海岛保护法》实施后,中国海监作为承担海岛保护任务的专门执法队伍,其各级队伍都组织了声势浩大的海岛保护执法专项行动。据统计,截至去年底,各级海监队伍共派出执法人员8390余人次、船舶1000余航次、海监飞机141架次,检查海岛近4137个次,及时发现并制止了违法开发利用海岛、破坏海岛及周边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30起。

    四、海岛保护宣传广泛深入

    “十一五”期间,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利用各种渠道、采取丰富多彩的形式,向社会广泛开展海岛法律法规、海岛权益保障、海岛生态保护和依法用岛等方面的宣传,提高了社会公众热爱海岛、保护海岛的意识,使无序、无度、无偿开发利用海岛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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