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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出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5月14日   来源:陕西日报

    “陕西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从细则发布之日起实行一套一标,经营者需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为规范全省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陕西省物价局5月13日出台《陕西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明确凡在陕西省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都要按照实施细则实行明码标价。商品房经营者若不按细则明码标价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价格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每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若构成价格欺诈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细则要求经营者在商品房销售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放置《商品房销售价目手册》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签》。《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签》要明确标示出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号码、销售代理商名称、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情况;所售房的楼号、楼层、房号、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备案时间、备案有效期限、备案价格、实际成交价格;所购房装修情况及小区基础设施情况、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前期物业服务情况及收费标准;销售商品房有优惠的应标示折扣幅度及享受折扣的条件和成交价优惠理由;开发企业、开发企业物价员、销售代理机构、购房人四方签章;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商品房销售价目手册》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签》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到县(市)或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履行明码标价监制手续,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商品房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它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包含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中,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同时标示其实际成交价格。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实施细则执行。(记者 王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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