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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营者须对商品房明码标价不得误导购房者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5月17日   来源:文汇报

    上海市发改委昨天(5月16日)发出通知,要求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实行明码标价。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通知执行。

    对已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楼盘基本信息、房源价格信息、已登记房源信息和收费项目信息。标价内容应该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标价方式应当为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和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与现场交易标示的价格信息应当一致。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楼盘基本信息,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预售许可证编号或房地产权证编号、楼盘总建筑面积、当期销售房源情况、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房屋类型、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等;

    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房源价格信息,明确标示商品房价格及其他相关因素:每套商品房的编号、销售状态、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暂测或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共有建筑面积是否包含车位、房屋总价和建筑面积单价;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采用价外馈赠方式的,应如实标明赠品的品名、数量等内容;销售地下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编号、销售状态、面积和销售总价。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已登记房源信息,明确标示每幢房屋的幢号、房源套数、已登记房源套数和已登记房源实际成交均价。销售花园住宅的,明确标示该楼盘内所有花园住宅房源套数、已登记房源套数和已登记房源实际成交均价。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信息,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销售及使用密切相关的服务与收费: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等。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及收费;地下车位车辆停放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超过最高等级服务与收费的标明服务内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代收代办服务的标明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记者 张晓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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