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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5月17日   来源:大众日报

    山东省物价局16日公布《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加以细化,明确在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时附带销售的每个车库(车位)也都要明码标价。

    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山东省商品房经营者采取明码标价时标价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上必须包含的内容,特别提出房屋销售时附带销售车库(车位)的,应公示车库(车位)规划图、每个车位位置、面积、价格。

    为明确掌握已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此次,山东省明确要求商品房经营者应保留销售价格备案资料、变更报备价格资料、已销售商品房成交价格资料和由购销双方签字的《商品房销售价格表》,以备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据省物价局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山东省各市已按照国家发改委的部署展开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未实行“一套一标”,每套将处5000元罚款。构成价格欺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记者 赵小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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