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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共同签署反托拉斯和反垄断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7月27日   来源:发展改革委网站

    为加强中美反垄断领域合作,7月27日,中国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与美国反托拉斯执法机构司法部、联邦贸易委员会在京共同签署了《中美反托拉斯和反垄断合作谅解备忘录》。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兼副部长高虎城、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彭森、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钟攸平,与来访的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利波维茨和司法部副部长瓦尼,分别代表各自机构出席了签字仪式。

    备忘录在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和美国反托拉斯机构之间建立了长期合作框架,以促进双方更有效地执行竞争法律和政策。根据备忘录,中美反垄断和反托拉斯执法机构将在如下方面加强合作:

    一是相互及时通报各自竞争政策及反垄断执法方面的重要动态。

    二是通过开展竞争政策和法律方面的活动,加强双方的能力建设。

    三是根据实际需要,双方进行反垄断执法经验交流。

    四是就反垄断法律和相关配套立法文件的修改提出评论意见。

    五是就多边竞争法律和政策交换意见。

    六是在提高企业、其他政府机构以及社会公众竞争政策和法律意识方面交流经验。

    该备忘录在中美反垄断和反托拉斯现有合作成果的基础上,建立了合作机制,丰富了合作内容,创新了合作方式,进一步深化了中美双方反垄断领域的合作。 

工商总局出台三个《反垄断法》配套实体规章

    2010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三个《反垄断法》配套实体规章。

    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重要的基础性法律。《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增强我国经济活力和竞争力,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工商总局作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关之一,制定反垄断法配套规章,是确保《反垄断法》顺利实施的必然要求,也是建立法治工商的重要内容。三个实体规章是国家工商总局继去年制定发布两个《反垄断法》配套程序规章后制定的,这三个规章进一步完善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垄断执法的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积极稳妥有序地深化反垄断执法工作。

    三个规章在我国《反垄断法》框架内,立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垄断职能,对垄断协议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和明确,提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垄断执法的可操作性。三个规章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国内外各方意见,并通过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增强了立法的透明度,充分体现了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详细阅读

发展改革委依据反垄断法制定公布反价格垄断规定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并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领域的扩大和竞争程度的加深,在一些行业和地区,违反竞争法律的现象日益增多,限制竞争的手段不断翻新,各种形式的价格联盟和滥用垄断地位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等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八种价格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商品转售价格和限定商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从事不公平高价销售、不公平低价购买、在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附加不合理费用等六类价格垄断行为。《反价格垄断规定》还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价格垄断行为,或者制定含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内容的规定;不得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详细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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