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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将出台办法规定14种气象灾害需发布预警信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9月15日 11时44分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山东将出台《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9月14日公开征集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台风、暴雨等14种气象灾害需发布预警信号,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

    征求意见稿提出,山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发布更新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接到本级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蓝色、黄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接到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接到台风、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立即插播。

    电信运营商接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向预警区域内的手机用户传播。接到台风、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立即向预警区域内的手机用户传播。

    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海上交通、野外作业等高危行业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责任制度,畅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渠道,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导致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出现重大失误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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