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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低收入等困难群众将得到临时救助资金救助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9月22日 10时27分   来源:黑龙江日报

    记者从黑龙江省财政厅获悉,从今年起,黑龙江省低收入等困难群众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将得到临时救助资金的救助。

    为保证低收入群众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的暂时困难及时得到救助,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进一步推进低收入等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建设”要求,省直有关部门日前联合下发《黑龙江省临时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从2011年起,各级财政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人口数,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的标准安排临时救助资金,全省各级财政每年可筹集临时救助资金1.2亿元,省级财政安排0.6亿元、市县财政安排0.6亿元,专项用于对低收入群众发生的临时性、突发性困难实施救助。具体救助范围包括:城乡低保制度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收入家庭;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两节”期间需救助的困难群众。(王业伟 记者马云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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