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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后西藏年减个税1.2亿元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9月28日 09时00分   来源:西藏日报

    记者从自治区税务部门获悉,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为3500元,西藏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工在扣除3500元费用后,仍可继续扣除按照国家和西藏规定取得的特殊津贴、固定工资、浮动工资、增发的津贴补贴及按照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免税项目。

    据自治区国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西藏企业和未按国家统一标准发放工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业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扣除限额扣除,一二类地区7500元,三类地区7900元,四类地区8300元,限额扣除后,仍可扣除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全国统一规定的免税项目。

    据测算,西藏个人所得税收入年减少近1.2亿元,约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25%,近98000名纳税人今后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全区在岗职工中有近86%的人将不再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记者 何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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