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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将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职工医疗互助保障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11月30日 09时40分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11月29日,从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启动仪式上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将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职工患病住院医疗最高可获5万元补助。

    按照“普遍惠及职工、重点救助大病”的原则,该互助保障将通过职工互助互济,帮助患病住院职工解决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过高的问题。宁夏回族自治区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公企业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包括中央在宁单位)未办理退休手续,且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均可依据自愿原则,由职工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该互助保障,参与面须达每个基层单位职工总数的80%,互助期限每期为1年,每人一份,保障费为70元,一年一交。

    职工医疗互助补助不分具体病种,具体标准为:个人负担3001元至5000元补助30%;个人负担5001元至1万元补助40%;个人负担10001元至3万元补助50%;个人负担30001元至5万元补助60%;个人负担50001元以上补助70%,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据悉,宁夏回族自治区目前共有困难职工8.8万人,其中因病致困职工达1.8万人,部分困难企业既未参加医疗保险统筹,又没有报销医疗费的能力,职工一旦得大病,往往导致整个家庭陷入贫困,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是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有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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