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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实施 共九章五十二条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12月01日 10时05分   来源:青海日报

    《青海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今起实施,在保障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生活等方面有普惠特惠新规,这是改革开放以来青海省残疾人发展的最新成果,将在促进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青海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根据青海实际,以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大力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为立法宗旨,充分借鉴和吸收了青海省残疾人事业发展成果和部分省市在扶助残疾人方面的一些成熟经验和作法,在保障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生活、无障碍环境等方面有一些普惠加特惠的新规定,处处闪耀着人道主义的光芒。

    《条例》共九章五十二条,内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许多重要领域以及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条例》强调政府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责任,明确残疾人被侵权的救助途径,突出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其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把实施办法更名为保障条例,更具有地方特色,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二是加大了对残疾事业经费投入,从法律层面规定彩票公益金对残疾人事业经费投入的比例;三是明确了政府和残工委的职责,促进政府和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履行职责,努力在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积极工作;四是保障了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益,突出了对特殊教育的经费投入;五是加大了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力度,规定“本省行政区域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一名盲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六是强化了社会保障,规定残疾人持有效证件在本省范围内乘坐公路客运车辆,半价收取车费,其中盲人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七是在残疾人文化生活、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体现出对残疾权益的维护;八是在法律责任部分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职责的,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记者/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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