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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自考毕业生可享受普通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2月10日 09时30分   来源:青海日报

    近日,青海省政府转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意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在学历文凭、就业招聘、工资待遇、人才信息等方面享受普通高校相同学历毕业生同等待遇。  

    青海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27年来,这项事业有了长足发展,目前在籍考生近11万人,累计报考人数超过18万,培养了4.9万余名本、专科毕业生,有近22万人次参加了自学考试的各种非学历证书考试,约10万人获得了各种证书,为推进青海学习型社会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青海出台的自考毕业生享受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等政策将大大增强自学考试的吸引力,对推动青海发展继续教育,建立学习型社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意见》指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毕业后,要及时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失业实名制信息登记管理系统进行就业失业信息登记,领取国家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就业失业相关的政策与服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文凭与普通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具有同等效力,享受同等待遇。

    《意见》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含国家公务员)过程中,自考毕业生与国民教育学历层次毕业生同等对待,参与公平竞争。考试(含面试)合格者,应按正常程序办理相关录用手续,不得对自考毕业生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增加环节。

    《意见》指出,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鼓励在职人员通过自学取得学历证书或非学历证书,并创造自学的条件,依据《关于在职职工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给假问题的通知》给予适当的学习和考试时间。对取得自学考试文凭的应按《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报销所交学费的60%,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层次毕业生的,从获得自考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层次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自考毕业生本人在办理毕业证书时可提出申请,填写《青海省自考毕业生人才信息登记表》,纳入青海省和各州、地(市)、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市场)统一储备、管理,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市场)应按普通高校毕业生同等对待。  

    此外,《意见》就拓展自学考试功能、确保自学考试质量、健全自学考试机构等方面也提出了要求。(记者/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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