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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出台二十条措施全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3月28日 11时24分   来源:青海日报

    为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和全民创业激情,促进全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近日,青海省工商局结合部门职能,制定出台了二十条措施,全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放宽四项条件实现市场主体宽松准入。一是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条件。允许小型微型企业用新兴行业、新兴产业表述作为名称中的行业特点。允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转型升级为小型微型企业时保留原有字号和行业用语。二是放宽出资方式。支持投资人用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房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股权、债权转股权等方式作价出资,投资兴办小型微型有限公司和增加注册资本。三是放宽经营范围核定。小型微型企业可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申请从事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新兴行业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范围参照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予以核定。四是放宽住所要求。允许网络销售、动漫设计、广告制作等服务性小型微型企业以家庭住宅作为企业住所进行登记。

    实施“零收费”降低小型微型企业创业成本。自2012年3月起,对注册资本(金)1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和注册资本(金)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小型企业(以上小型微型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及其分支机构),连续三年内免收小型微型企业设立、变更登记费,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照工本费及企业年检费。

    拓宽三个渠道帮助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融资。积极搭建工商服务、银企牵手、合作共赢的快速融资渠道,鼓励小型微型企业以动产抵押、商标专用权质押和股权出质,作为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担保标的,进行贷款融资。

    建立两项制度高效办理小型微型企业登记注册。一是建立限时办结制度。申请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且符合条件的,审批时限由法定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申请名称登记的,实行当场办结制;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小型微型企业,需要现场核查且符合条件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批时限由法定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二是开通“绿色服务通道”。设置专门窗口,指定专人负责,提供“四优先”服务,即:优先提供咨询服务、优先核准名称、优先受理登记申请、优先核准企业登记。

    采取两项措施提升小型微型企业市场竞争力。一是加大商标注册的奖励和补助力度。认真兑现《青海省品牌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奖励和补助。精心指导小型微型企业注册商标、申报防御商标或储备商标,引导有出口前景的小型微型企业注册国际商标,帮助争创州(地、市)知名商标和我省著名商标。二是加强小型微型企业商标保护。及时查处侵犯小型微型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印制小型微型企业商标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小型微型企业的合法权益。

    提供“五项”帮扶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后劲。一是提供人才帮扶。通过举办“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班”、“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培训班”和“职业技能培训班”,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人员的培训力度。精选10家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发展潜力的企业,到国内优秀知名企业进行考察学习。开展“送岗位到院校,聚人才于企业”活动,搭建高等院校与企业间的人才流动平台,为小型微型企业引进专业人才服务。二是提供合同帮扶。免费提供合同示范文本,指导依法签订商品买卖、股权质押、加工承揽、建筑施工、运输仓储、技术转让等合同,防止合同欺诈。三是提供信息帮扶。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动态监测和信息数据库建设,利用企业登记数据信息,编写专题统计分析,为经济发展、政府决策、市场监管提供参考。加强青海省工商局门户网站建设,增设和完善业务栏目,方便信息查询。加强青海非公有制经济网站建设,积极为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提供法律法规咨询和市场信息服务,搭建企业及企业家学习交流平台,宣传企业形象和发展业绩。四是提供推介帮扶。组织小型微型企业参加“青洽会”、“西洽会”、“兰洽会”、“中博会”、“品牌商品推介会”等各种类型的经贸洽谈和品牌推介活动,促进企业合作交流、项目对接和技术对接,为形成企业间的强强联手、项目联姻搭建良好平台。五是提供维权帮扶。发挥“青海省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会员法律维权中心”的作用,帮助健全完善企业维权保障机制。建立连接一根亲民服务线、搭建一个宣传教育台、打造一支流动宣传队的“三个一”维权服务机制,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维权服务。

    营造三个环境拓宽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空间。一是营造诚信守法的发展环境。全面推行行政指导联系点和行政指导联络员制度,广泛采用行政提示、行政预警、行政告诫、行政约见、行政建议等非强制性手段,指导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加强信用信息管理,按期参加企业年检和申请延期参加企业年检的小型微型企业、有轻微违法行为且已及时纠正的小型微型企业均纳入“A”级企业,及时向社会公开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信息,助推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二是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加强对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企业和依法具有垄断地位的经营者的监管,依法查处强制交易、强制服务、滥收费用等限制小型微型企业竞争的行为。严厉打击假冒、仿冒小型微型企业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是营造宽松的生存环境。对违法行为轻微,经教育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小型微型企业,不予行政处罚。对存在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未经登记擅自发布的户外广告,但内容合法、符合登记条件,在限期内补办登记手续的;因不可抗力或确有其他免责理由,企业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超经营范围经营行为未涉及前置许可及危害公共安全、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行为的实行首次免罚。(牛建中 马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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