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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6月1日起施行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3月30日 15时01分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网站

    水是生命之源,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3月28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并于6月1日起开始施行。《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由于独特的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和地域面积等原因,导致我省水资源平均量少、分布不均衡、水生态环境脆弱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不平衡,平均利用率仅为5.24%。目前,我省地下水水源数量远高于地表水水源数量,但实际供水能力却远低于地表水的供水能力,其水质、水量的安全也得不到有效保障。而且大量开采地下水作为生产生活用水,其结果必然会加速地下水水位下降,造成地下水采补失衡,进而可能引发一系列的地质灾害和生态环境问题。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饮用水安全要求越来越高,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已经凸显,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护已迫在眉睫。

    确保全省人民喝上干净水、放心水,是各级人民政府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全省水利部门努力践行“水利为民”宗旨的实际行动。目前,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现有法律法规比较分散,尚未有一部相对独立而完整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方性法规,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制度的完整性、统一性。为此,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法制办、省水利厅联合开展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并借鉴省外经验做法,制定了《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规范了饮用水水源各项保护行为,完善了饮用水水源管理体制、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了饮用水水源保护长效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强了职能部门监管力度,为今后切实做好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可靠的法制保障。(孙爱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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