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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新规首次将加分资格造假认定为作弊行为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5月28日 09时10分   来源:河北日报

    高考在即,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负责人根据近期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提醒考生,即将到来的高考将实施更加严厉的违规认定和处罚。根据新办法,首次将加分资格造假认定为作弊行为,并规定考生只要携带手机入考场,无论是否使用,都将视为作弊。

    加分资格造假将被认定为作弊

    “非法获得加分资格”首次被认定为考生实施了作弊行为。新办法明确规定,“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应当被认定为实施了作弊行为。此举是为了解决伪造材料获得少数民族加分、特长生加分等加分情形。

    新办法调整了考试作弊行为认定条款,将原条款中“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修改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这就是说,无论是否使用,考生只要携带通讯工具、电子产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入场都将构成作弊。

    与此同时,新办法调整了雷同试卷的认定范围,将原条款中规定的“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修改为“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目的是重点解决由于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答案雷同已经不限于同一考场的问题。

    严重作弊行为最高停考3年

    新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组织团伙作弊的;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对作弊行为的处理结果,将原来规定的“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修改为“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增加这一表述后,可以将艺术、体育考试和自主招生考试等作为高考的一个阶段,在这些考试中作弊的考生,其统一高考成绩亦无效。

    新办法还进一步规范了考生诚信档案制度。规定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还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者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此外,新办法明确规定,对给予停考处理的考生,允许其通过听证程序进一步申辩说明,确立了考生权利的救济程序,增强了对考生合法权益的保障。 (记者 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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