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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做好用工服务八条措施缓解企业用工短缺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6月08日 09时42分   来源:福建日报

    为帮助企业缓解用工短缺,福建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缓解企业用工短缺做好用工服务八条措施的通知》,提出了稳定用工队伍、支持小微企业开展岗前培训、积极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公租房、解决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等措施。

    据了解,用工稳定性差、流失率高是用工短缺的主要原因。为促进企业进一步稳定职工队伍,《通知》要求,根据福建省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结构,福建省“十二五”期间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小微企业予以适当奖励,小微企业与员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员工在企业实际工作满一年以上,将予以奖励。

    切实帮助企业引进劳动力。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引进激励机制,提高对相关机构和个人的奖励幅度,对通过山海劳务协作协议对口引进到企业就业的劳动者予以一次性奖励,加大远程见工系统在劳务协作省份的布设力度等。

    支持小微企业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全面推行培训经费直补企业政策,小微企业组织本企业职工参加规定工种或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职工当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企业可获得财政培训经费补贴。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小微企业联手,采取按项目运作培训模式组织新招收劳动力培训的,可视同按项目运作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补贴政策享受培训补贴。

    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到企业就业。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在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可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小企业贴息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贴息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

    积极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各级政府要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企业可利用自有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鼓励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生活设施用地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不低于30%。

    进一步解决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对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可在暂住地就近入学,并在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评优评先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鼓励支持各地放开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学校。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入读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和技术学校,享受国家助学金、免学费政策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享有同样待遇。在福建省中职学校有一年及以上学习经历且已毕业的外省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今年可以报考“高职单招”,符合条件的可以推荐免试入读高等职业院校。从2014年起,在福建省高中有3年完整学习经历的外省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在福建省参加普通高考,参加本科、专科录取,并与福建省考生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

    合力营造外来工稳定就业大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服务,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人文关怀;进一步采取措施提升职工生活后勤保障水平,引导企业实现食堂管理规范化、集体宿舍标准化、文娱活动普及化、医疗帮扶常态化。各地社区服务机构和文化活动设施要向外来务工人员均等开放,丰富外来务工人员精神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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