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工商局《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提出了19项支持文化产业市场主体发展、促进文化名省建设的具体措施。
《意见》指出,支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开展兼并重组,参与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以培育一批核心竞争力较强的大型文化企业为重点,建立联络员制度,加强对青海报业发行集团、青海昆仑传媒集团等组建过程中的指导,帮助经营性文化单位以资本为纽带,以企业集团为组织形式,提高大型文化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同时,加强对青海文化产业投资公司、青海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等企业组建过程中的跟踪指导,及时解答疑难问题,积极培育核心竞争力较强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发挥其在发展文化产业和繁荣文化市场方面的主导作用。
《意见》指出,放宽文化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核准条件。对文艺院团、非时政类报刊等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允许企业名称使用原事业单位名称或符合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其他名称;放宽文化企业集团组建条件。减轻小型微型文化企业负担,3年内免收设立、变更登记费和年检费、执照工本费;放宽文化企业出资方式、文化企业住所限制。加大文化企业商标培育力度,加强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企业注册商标的培育,积极帮助申请注册商标,等等。
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还将加强文化产业市场主体监管。加强对企业名称的监管,凡属于不良文化的企业名称申请,一律不予核准注册。加强对文化市场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文化市场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对文化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继续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不断加强对文化市场竞争行为的监管,努力维护诚信公平的文化市场秩序。 (作者: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