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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要求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发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8月15日 10时04分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

金融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吉政发〔2012〕3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省十次党代会精神,加大金融服务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的工作力度,切实提高金融服务小微企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小微企业释放发展潜能和活力,现就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着力发挥信贷支持小微企业的主渠道作用

    (一)积极扩大小微企业的信贷总量。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增速应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应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利用3年左右时间,力争使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满足率有大幅提升。

    (二)大力发展服务小微企业金融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扩大金融服务网点覆盖面,落实小微企业信贷服务专营机构,加快推进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向社区、县域和大集镇延伸。按照 “股份制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改制成为农村商业银行。加快村镇银行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至少设立一家村镇银行。鼓励在县(市、区)发展设立多种形式的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机构,实现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全覆盖。

    (三)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优势,研究开发小微企业信贷产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邮政储蓄银行发挥网络优势,扩大信贷业务,运用同业存款、银团贷款等方式,促进邮储资金回流。支持商业银行推广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微贷工场”等个性化创新服务产品。支持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支持法人银行机构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

    (四)努力优化小微企业信贷结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小微企业,对发展现代服点支持。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和资源浪费严重的小微企业信贷支持,防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

    (五)规范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严格执行国家信贷政策,金融机构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和资金管理费,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六)发挥保险机构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要加强出口信用保险、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等险种的宣传力度,增强小微企业的风险管理意识,发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作用,拓宽小微企业获得融资支持的渠道。

    二、着力拓宽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七)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小微企业功能。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纳入上市培育工程,推动小微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鼓励创新型、科技型小微企业利用吉林省股权交易所和 “新三板”等市场融资。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推进我省场外柜台交易市场建设准备工作,筛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适时开展股权交易。

    (八)鼓励小微企业债券融资。建立小微企业债券发行增信机制,探索设立吉林省小微企业债券增信服务公司,支持运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货币市场融资。省内金融机构承销小微企业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纳入中小企业贷款奖励范围。

    (九)加快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发挥股权投资基金在资本投入、上市培育、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专业优势,支持有潜力的小微企业尽早走入资本市场。创新现有专项资金投入方式,探索设立吉林省小微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引导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各地设立小微企业股权投资基金。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面向小微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

    三、着力提升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小微企业的能力

    (十)积极稳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加强宏观规划管理,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合理布局,加快发展,规范发展。支持优质企业、商会、行业协会、特色园区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多种方式支持小微企业共同发展。支持内控机制完善、资产优良、有发展潜力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积极发挥服务小微企业的作用。强化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监管,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规范治理水平,严禁、严查、严惩非法集资、高利贷、暴力收贷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引导和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小微企业贷款力度。强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投向的监测和考核,对发放小微企业贷款额度超过累计发放贷款总额60%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转为村镇银行及其他专项奖励等方面优先给予政策支持。

    (十二)拓展小额贷款公司再融资功能。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对于发起设立规模较大、面向小微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和开展跨区域经营。支持经营状况较好、符合监管要求、信誉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再融资试点。

    (十三)完善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价体系。小额贷款公司信用信息优先纳入全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支持有意愿、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探索小微企业信用评级和市场开发。

    四、着力改善小微企业融资条件

    (十四)促进小微企业规范财务管理。引导小微企业改善资产状况,完善财务报表,提升资金管理水平,为融资创造基础条件。

    (十五)加强小微企业信用建设。尽快将小微企业信用记录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全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探索建立小微企业与其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信用联动机制,充分释放小微企业可用的信用资源。

    (十六)引导小微企业夯实物权融资基础。强化小微企业的权属登记意识,小微企业要及时将企业所属土地、房产、设备、技术、专利等各类物权进行确权登记,明晰产权关系,为抵(质)押融资创造便利条件。

    (十七)助推小微企业改善融资条件。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强化融资政策、产品和融资条件宣传推介,通过资产管理、培训辅导等多种方式帮助小微企业改善融资条件。

    五、着力完善小微企业融资中介服务体系

    (十八)探索建立小微企业融资超市。由政府部门主导,联合银行、证券、保险、担保、信托、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利用 “实体+网络 ”平台的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设计、增信助贷、供需对接等一站式便捷融资服务,提高融资效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九)建立健全融资抵(质)押物登记服务机制。探索建立省、市、县三级物权融资抵(质)押登记托管交易服务体系。实现信息发布、产权登记、中介服务等一站式服务,集中办理物权融资抵(质)押手续,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研究产权分割登记管理办法。完善房产登记管理机制,推行房产和土地合并抵押登记。

    (二十)支持设立多种形式的小微企业融资咨询服务机构。鼓励银行、证券、保险、担保、股权基金、信托、租赁、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结成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联盟。大力发展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中介机构,鼓励设立增信、融资咨询等专业机构。

    (二十一)支持有实力的担保机构和民间资本参股县(市、区)融资性担保机构。扩大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规模,切实提高担保能力。支持东北中小企业再担保公司为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增信服务。

    (二十二)开展民间融资监测登记试点。选择有代表性的市(州)、县(市、区)开展民间融资监测登记,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

    六、着力落实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

    (二十三)省内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可按照《吉林省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债〔2012〕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企〔2010〕809号)和《吉林省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吉财预〔2012〕442号)规定要求的,可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贷款贴息。

    (二十四)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及的小微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

    (二十五)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小微企业贷款额度达到贷款总量60%以上的,通过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十六)降低小微企业抵押评估登记费用,除登记费和工本费外,登记部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继续使用同一抵押物申请贷款抵押登记,距上一次登记未满2年的,登记费减半收取。评估机构收取的小微企业贷款抵押物评估费不得高于现行有关规定收费标准的50%。

    七、着力加强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组织保障

    (二十七)建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报告制度。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要按月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小微企业融资支持、产品创新等情况。进一步密切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小微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合作,切实解决小微企业融资信息不对称问题。定期发布全省小微企业融资报告。

    (二十八)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指导。大力支持金融机构落实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为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创造良好的监管环境。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健全信贷奖励考核制度,开展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活动。

    (二十九)政府金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统筹协调。围绕提升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主动协调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和小微企业,加强对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调查和融资满足率的分析,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银企对接活动和金融产品推介活动。支持金融机构加快小微企业不良贷款依法核销。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为金融机构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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