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庆市审计局总结近年利用社会中介机构力量参与国家审计的经验和做法,对原《委托审计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委托中介机构派员参与国家审计的范围、程序、质量控制、经费结算、法律责任等规定。修订后的《办法》,更加突出规范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为规范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审计行为,控制审计风险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机关与中介机构的法律关系。鉴于近年实际情况,《办法》将委托中介机构派员参与审计界定为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工作的行为,确立了审计机关与中介机构对审计质量责任追究的法律关系,强化了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审计配合程度、审计质量、审计纪律的责任约束,体现了依法委托、依法追责。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中介机构备选库的设立方式。《办法》规定,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审计的中介机构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执业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和其他相关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机关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设立用于选取指派工程技术人员的中介机构备选库,备选库中的中介机构专业性质、数量、条件以及选择办法,每两年确定一次,确保了公开、公平、公正。
三是进一步规范了中介机构派员参与审计的程序。《办法》规定,需委托中介机构派员参与审计的项目,应当将委托中介机构派员参与审计事项及管理措施编入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业务会审定同意后,抽取中介机构,由业务承办部门与愿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受托中介机构按约定派出人员在审计机关的指导下,完成审计事项,确保审计质量。
四是进一步强化了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的监管。《办法》针对中介机构派员参与审计的程序和内容,细化了审计机关法制机构及业务、综合、纪检、检查等部门各自对中介机构派员参与审计工作的监管职责和审计质量的控制措施,审计机关根据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的考核情况,对中介机构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启动淘汰机制,将质量差、信用低的中介机构淘汰出库。
《办法》的修订,是重庆市审计局深入贯彻国家审计准则的又一措施,将进一步规范利用社会中介机构力量参与国家审计的相关工作,促进提高审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