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笔者从河北省卫生厅获悉,从2013年1月1日起,河北将对重性精神病医疗救治付费方式进行调整,重性精神病患者住院由原来实行的单病种最高限额付费,变更为今后按床日付费。
去年9月份,河北开展了重性精神病医疗救治试点工作,参加新农合的重性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费用没有超过最高限额的,新农合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70%补偿,超过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承担。这一政策使重性精神病参合患者及时获得医疗救治,有效地减轻了患者经济负担。但在医疗救治中,由于重性精神病病情复杂,个体差异大,病情轻重程度不一,部分患者需要较长时间住院治疗,即使得到70%的医疗费用补偿,患者医疗负担仍然很重。
为切实减轻患者的疾病痛苦和经济负担,河北决定将原来的单病种最高限额付费变更为按床日付费。即确诊为重性精神病(急性期)的参合农民,到省卫生厅确定的省、市级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医疗救助补偿待遇(每年仅限于救助1次)。新农合按床日付费标准支付70%,参合患者自付30%,超过床日付费标准的费用由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床日付费标准具体为:住院第1天至21天,省级收费不含MECT为225元,含MECT为375元;市级收费不含MECT为200元,含MECT为338元。第22天至56天,省级收费190元,市级收费170元。第57天至90天,省级收费170元,市级收费153元。第91天至120天,省级收费100元,市级收费90元。重性精神病住院救治最长时限为120天。同时,病人到非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病人年度内再次到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当地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的规定补偿。(实习生耿嘉 记者张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