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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11月5日起执行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27日 10时33分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就业服务局获悉,根据日前内蒙古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也随之提高,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11月5日起执行。

    据悉,具体调整办法是:第1至12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第13至24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自治区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处工作人员郑玉玲解释:“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缴费满1年的,可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多可领取24个月。每个盟市为一个统筹地区,统筹地区最低工资以盟市所在地为标准。以呼和浩特为例,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为:第1至12个月,每月失业保险金为1200元的80%;第13至24个月,每月为1200元的70%。调整后,呼和浩特每月平均发放标准为900元,比调整前每月提高了112.5元。”

    此前,内蒙古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每月1200元,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每月1100元,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每月1000元,四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每月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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